请求事项
一、要求相关土地执法及职能部门对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圣进非法侵占我承包的3.5亩可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二、要求上级部门对城郊乡派出所行政不作为进行督促立案处理,对2014年10月18日参与打架闹事的其它人员进行拘留。
三、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圣进强行征用我的土地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尊敬的各级领导:
你们好!很抱歉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我怀着无比激动和气愤的心情,向您如实反映商丘市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发商总经理林圣进在没有任何土地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利用黑社会等其它暴力手段,强行对属于在我合法承包的3.5亩可耕地上非法野蛮施工、侵占土地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是公然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挑衅,请上级领导切实引起足够重视,主持公道!
一、本案的相关实际情况
我家住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宋小楼村,家中共有四口人,全家靠务农生活,也没有其它生活来源,就靠着依法承包的3.5亩承包地维持生活。2014年初、虞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代表、虞城县城郊乡宋小楼大队村委会代表找到我协商征地的事情,当时说:“你的土地征用了,一亩地3.7万补偿款,再加上青苗补助费,一亩地共计4万2左右,当时,针对政府的征收土地补偿款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4月4日,我回虞城老坟烧纸,看到我家的蔬菜苗被踩踏,大棚被毁坏,虞城县恒鑫织品有限公司开发商总经理林圣进带着200多名回民来闹事,我们被围攻打骂,衣服被抓破,数码相机被抢走,当时我报了警,城郊乡派出所出的警,派出所也未给予处理。2014年大概4、5月份左右,开发商偷偷的在半夜强行挖掘我合法承包的土地,在地里面的老坟也被破坏了。
2014年10月17日下午五点左右,我发现我承包的土地又被偷挖了,发现后,2014年10月18日,我和我丈夫、儿子早上八点半左右带着工具去平坑,在平坑的时候,开发商带领社会闲杂人员,有4个妇女、有残联的人员、还有艾滋病的,大概有8个人左右,她们看到我们去地里就问我们来这做什么,我就说这是我家的地,然后多名妇女就往我身边靠近,对我进行殴打,我们不敢还手,我丈夫和孩子抢起我就跑,但是她们堵住我们的去路,还把我家的车砸毁了,阻止我和我家人离开,在被逼无奈之下,我丈夫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儿才出手的。当时是我报的警,城郊乡派出所出警,后民警将我丈夫抓走了,但并没有将开发商纠集的黑社会参与人员带走,现我丈夫已经在里面二天了,但参与此次打架斗殴的其它人员并没有拘留和进行任何处理。
二、相关土地征收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的制度。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本案中,征收土地的手续不合法,且开发商也没有强制征收土地的主体资格,征收土地程序不合法,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圣进在未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我合法拥有的土地上野蛮施工,是对我合法承包的土地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要求相关土地执法及职能部门对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圣进非法侵占我承包的3.5亩可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二、要求上级部门对城郊乡派出所行政不作为进行督促立案处理,对2014年10月18日参与打架闹事的其它人员进行拘留。
三、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圣进强行征用我的土地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尊敬的各级领导:
你们好!很抱歉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我怀着无比激动和气愤的心情,向您如实反映商丘市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发商总经理林圣进在没有任何土地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利用黑社会等其它暴力手段,强行对属于在我合法承包的3.5亩可耕地上非法野蛮施工、侵占土地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是公然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挑衅,请上级领导切实引起足够重视,主持公道!
一、本案的相关实际情况
我家住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宋小楼村,家中共有四口人,全家靠务农生活,也没有其它生活来源,就靠着依法承包的3.5亩承包地维持生活。2014年初、虞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代表、虞城县城郊乡宋小楼大队村委会代表找到我协商征地的事情,当时说:“你的土地征用了,一亩地3.7万补偿款,再加上青苗补助费,一亩地共计4万2左右,当时,针对政府的征收土地补偿款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4月4日,我回虞城老坟烧纸,看到我家的蔬菜苗被踩踏,大棚被毁坏,虞城县恒鑫织品有限公司开发商总经理林圣进带着200多名回民来闹事,我们被围攻打骂,衣服被抓破,数码相机被抢走,当时我报了警,城郊乡派出所出的警,派出所也未给予处理。2014年大概4、5月份左右,开发商偷偷的在半夜强行挖掘我合法承包的土地,在地里面的老坟也被破坏了。
2014年10月17日下午五点左右,我发现我承包的土地又被偷挖了,发现后,2014年10月18日,我和我丈夫、儿子早上八点半左右带着工具去平坑,在平坑的时候,开发商带领社会闲杂人员,有4个妇女、有残联的人员、还有艾滋病的,大概有8个人左右,她们看到我们去地里就问我们来这做什么,我就说这是我家的地,然后多名妇女就往我身边靠近,对我进行殴打,我们不敢还手,我丈夫和孩子抢起我就跑,但是她们堵住我们的去路,还把我家的车砸毁了,阻止我和我家人离开,在被逼无奈之下,我丈夫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儿才出手的。当时是我报的警,城郊乡派出所出警,后民警将我丈夫抓走了,但并没有将开发商纠集的黑社会参与人员带走,现我丈夫已经在里面二天了,但参与此次打架斗殴的其它人员并没有拘留和进行任何处理。
二、相关土地征收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的制度。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本案中,征收土地的手续不合法,且开发商也没有强制征收土地的主体资格,征收土地程序不合法,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圣进在未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我合法拥有的土地上野蛮施工,是对我合法承包的土地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