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生发表一点看法:现在取消死刑的罪名的一个趋势是,凡是不直接对人身,尤其是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一般均会列入取消死刑的罪名范围内,逐步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不过这次的这九个罪名取消死刑我个人觉得不太适合。
首先看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这两个罪虽然不是直接侵犯人身权利,但是其走私涉及的货物是涉及人身安全甚至公共安全的。取消其死刑并不妥。
还有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这两个罪都和假币相关。假币虽然不是直接侵犯人身,毕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自古以来便是重罪,早在《大明律》第24卷第5条便有包括死刑在内极严的刑罚:“其关天下财用甚重,故伪造者,不分首从,及窝藏伪造之人、知情行使之人皆斩。”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尊重法律文化传统,应当维持对假币犯罪的重罚。
集资诈骗罪。这是最受关心的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对人身的侵犯也不是直接的,但是在集资诈骗大案中,屡屡出现过受害人毕生积蓄被洗一空导致结束生命的悲剧。这难道不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侵犯吗?所以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也不妥。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两罪很明显是对人身权利的直接侵犯了。更不应该出现在废除死刑罪名之列。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提出废除这两个罪的人或许是以为军事斗争离我们很遥远。但是这些人根本不了解军事斗争的紧迫性和残酷性,任何军事斗争的手段,包括阻碍军事任务、造谣等等,最终都是要以剥夺生命为目的和结果的。连这两个罪名的死刑都要废除死刑,怎么能体现对我军将士和我国平民生命权利的尊重?
总之,比较失望。既背弃了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又没有体现出对生命权利的关怀和尊重。
首先看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这两个罪虽然不是直接侵犯人身权利,但是其走私涉及的货物是涉及人身安全甚至公共安全的。取消其死刑并不妥。
还有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这两个罪都和假币相关。假币虽然不是直接侵犯人身,毕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自古以来便是重罪,早在《大明律》第24卷第5条便有包括死刑在内极严的刑罚:“其关天下财用甚重,故伪造者,不分首从,及窝藏伪造之人、知情行使之人皆斩。”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尊重法律文化传统,应当维持对假币犯罪的重罚。
集资诈骗罪。这是最受关心的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对人身的侵犯也不是直接的,但是在集资诈骗大案中,屡屡出现过受害人毕生积蓄被洗一空导致结束生命的悲剧。这难道不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侵犯吗?所以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也不妥。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两罪很明显是对人身权利的直接侵犯了。更不应该出现在废除死刑罪名之列。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提出废除这两个罪的人或许是以为军事斗争离我们很遥远。但是这些人根本不了解军事斗争的紧迫性和残酷性,任何军事斗争的手段,包括阻碍军事任务、造谣等等,最终都是要以剥夺生命为目的和结果的。连这两个罪名的死刑都要废除死刑,怎么能体现对我军将士和我国平民生命权利的尊重?
总之,比较失望。既背弃了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又没有体现出对生命权利的关怀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