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调整到520元/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精神,安康市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安康市汉滨区境内全日制用工由原来的460元/月调整到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5.8元/小时。石泉、汉阴、宁陕、平利、紫阳、岚皋、镇坪、旬阳、白河等九县全日制用工由原来的420元/月调整到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5.4元/小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精神,安康市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安康市汉滨区境内全日制用工由原来的460元/月调整到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5.8元/小时。石泉、汉阴、宁陕、平利、紫阳、岚皋、镇坪、旬阳、白河等九县全日制用工由原来的420元/月调整到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5.4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