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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4-11-13 01:23回复
    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省委书记】,布政【省长】、按察【政法委书记】两使为督、抚的属官。
    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省军区司令】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
    省以下有道【地委】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
    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市委书记】、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委书记】、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
    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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