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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第二税务分局就建筑业营业税管理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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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之一,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政策和业务问题。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建筑业税收政策有待完善。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开始实施。条例和细则取消了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这让建筑业营业税的源泉控管工作常常陷于被动当中。有的地区与县市,大多数工程项目都是由外省、市建筑企业承建。对这些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比较困难。
第二,“以票管税”仍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的管理模式,造成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缺失。比如,按规定,建筑单位提供原材料、设备和动力的价款应计入其建筑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一些建设单位自行购买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设备和动力等工程物资,提供给建筑施工方,并不要求开具结算发票,而是按会计制度直接凭销售发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也愿意如此,以免缴此项营业税。二是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延期。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多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事实是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只开具普通收据,在工程完工结算时才开具发票。
第三,对建筑业“以查促管”效果甚微。经提取的信息,一县市抽查的5家建筑安装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主要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在开具发票时按当地规定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稽查时,企业往往以未设置帐簿且已预缴税款为由,拒不配合检查。而税务机关缺乏强制手段,无法实施有效控管。
第四,基层征管单位对建筑业营业税的管理大都限于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环节,对工程项目缺少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
鉴于此,笔者建议我们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建筑业营业税综合管控制度。如,加强事前管理。通过获取建设审批部门传递的信息,督促辖区各建筑项目在开工之前进行项目登记,以便跟踪管理。同时,加强代开票工作。对纳税人提供的代开票资料应由建筑业管理岗位先行审核后再开票。核实的主要内容应为建设单位的实际结算金额与工程总造价的差距,特别要看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期限是否完整、准确。同时,通过“委托代征”方式开展建筑业营业税的源泉控管工作,明确建设单位代征的有关义务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受到的处罚。(吕胜喜 傅如章)【责任编辑:李铭洋】


1楼2014-11-14 14: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