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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要结婚才会有孩子系列—发现女儿非亲生,男子状告妻前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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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妻子生下一个女儿,这本是个全家高兴的事儿,但对于男青年张某来说,却是一肚子怒气:孩子是妻子前男友李某的。张某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法院,以侵犯人格权为由,索赔费用30万元。
据了解,张某与妻子孙某于2007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在此前,两人没有发生过两性关系。结婚之后,两人关系相处融洽。2008年1月14日,孙某生下女儿张小某。别人当了爸爸,都会兴奋高兴。可张某却满是怒气,因为女儿张小某出生孕周为38周,很明显和结婚日期对不上号。
在张某的质问下,妻子孙某承认在结婚之前与前男友李某发生过性关系,她曾以怀孕为由,收了李某给付的3万元钱,并书面承诺此后与李某再无瓜葛。经过亲子鉴定发现,孩子与张某无生物学亲子关系,而与李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孙某与张某为此分别支付鉴定费3000元、2800元。
张某觉得自己的人格权遭到李某侵害,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抚养费、生育费等费用3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孙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其作为妻子对张某负有忠实义务,但孙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之前,孙某在法律上对张某并无此项义务。李某与孙某发生两性关系致孙某怀孕,孙某生育张小某,张小某的出生孕周为38周,根据推算,孙某的受孕时间应在其与张某登记结婚之前。李某与孙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对张某的一般人格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两人的行为发生在张某与孙某登记结婚之前,对此,李某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张某一般人格权的过错,其行为也未违反法定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认为李某与孙某发生两性关系致孙某怀孕并生育张小某,严重伤害了其一般人格利益,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支持。


1楼2014-11-18 22:11回复
    看来那个男的是被对方被绿了。


    IP属地:四川2楼2021-09-22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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