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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购房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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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购房注意事项1
在现在房价不断攀升,楼市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有效合理的规划自己的购买现房计划,以下将从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购买商品房的一般步骤
(1)确认开发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公司销售现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具备“五证”和“两书”。“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销售证》。预售时应具备“五证”,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发展商应当明示的事项:一是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经批准销售的平面图、立面图;三是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四是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五是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六是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方法;七是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八是物业管理事项;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认购书
在和开发商沟通洽谈满意之后,购房者会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在签订认购书前,作为销售方的开发商应将《签约须知》及相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购房者,并应实事求是地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购房者一定要认真阅读《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认购书中应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应退回定金。
(3)签订合同
购房者在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售楼处签订正式买卖契约。买卖契约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个购房人花巨资购买房产,都要对契约的每一条进行审查、询问。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示范文本的补充部分要格外重视。
(4)办理预售登记及转让
登记:办理预售登记对保护房屋买卖双方权益十分重要,对履约有所保障。只有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后协议才生效。签订契约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一般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买卖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律师办理上述手续。
转让:买方如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买方与转受人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在背书签字之日后,双方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转让登记上签字。
(5)办理人住
在购房人入住前,发展商要统一审查其付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签收房屋交接验收单。同时安排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条款,所以人住前,必须安排买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需特别强调的是,签收房屋后,视为购房人接受房屋,在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或房屋质量有问题时,均可拒绝签收。
(6)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
发展商最后要为业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办理房地产权证。
2.看开发商是否“五证”俱全
近年来,房地产项目不合法的投诉是一大热点,核实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保证五证俱全,是挑选房屋时要特别关注的。这“五证”包括:
(1)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开发商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障);
(4)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国土部门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在这“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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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它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同时,购买期房时还要考查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否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已确定。
根据我国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开发商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根本条件。对于国有土地来说,取得的方式无非是两种,其一是通过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二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了明确开发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让土地,购房者应重点审查下列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缴纳地价款的有关凭证。
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有: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及缴纳情况,投资开发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应特别注意的是:
(1)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
(2)土地证上应加盖“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如果土地证上加盖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则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缴足地价款。
(3)土地证不得擅自涂改。
(4)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和开发商的名称相一致。
3.怎样细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的形象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预售许可证编号;发展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地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地块编号;《房地产证》编号、栋数;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发证机关、有效期;销售范围;用途;附注内容等。开发商拿出该证时要仔细看清每个栏目和内容是否确实无误。
(1)看发展商名称(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是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另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如果是后者最好能提供开发商的委托书以证明;其合法身份。
(2)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也挺麻烦,因为一些项目在开发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置业者就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3)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一般为商业、住宅、公寓等。
(4)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有些发展商因为急于收回楼款,往往会用一期的预售证冒充二期的预售证。有些项目申报时有发展商自用房或合作方分成房,只能另行办理补地价等手续后才能进入市场,而不能以商品房预售。因此,要搞清项目的建筑面积与预售批准的销售面积是否一致。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而且《许可证》本身的年限也是个需要留心的地方。
4.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⑤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⑥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凡是在以市场地价取得的土地上兴建的商品房地产,在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登记和领取了《房地产证》后,都可以直接公开发售。


2025-05-28 1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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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几个细节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签字人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 *号楼**房。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的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的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双方对等,否则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购房者不按期交款;
(2)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3)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4)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5)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6)公共设施不到位;
(7)宣传或广告承诺不兑现。
10.购房时交定金要注意什么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租赁等合同前,又订立《意向书》、《预订书》等的,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意向书》、《预订书》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与签订正式合同同样须谨慎。
(1)确认房产的资质。《预售合同》有规范文本,但《房屋认购书》条款较简单,有些房产商可能利用《认购书》中未必要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来规避法律,购房者不可忽视这一点。
(2)具体基本生效条款。尽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购书》中必须写明哪些条款,但从法律原则上讲,既然是有约束力的意向书,至少对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内容尤其是达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交付时间、生效条件等必须有明确的约定。
(3)内容合法。形式上虽无限制规定,双方可以就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这些意思表示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定金、违约金的约定同样不可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
如果购房者对某套房确实很满意,一定要订购该房,可直接签订房屋预、销售合同。这样,购房者就有充分的主动权与开发商就合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如果实在要签房屋认购书,则要对在何种情况下扣定金、扣多少以及何种情况下要将定金退还作明确规定。
消费者在订立定金条款时,应当把握这样5个问题: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11.如何查询所购买的物业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
(1) 网站查询。如访问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jnfdc.gov.cn可以了解济南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已领取预售许可证;
(2)直接向所购物业所在地的国土分局了解物业的预售批准情况;
(3)要求发展商出示《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须留意的是有此证并不意味着全部楼盘都可以放心购买。对于某些分期开发建设的楼盘,开发主管部门会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分期发放预售许可证;同时亦有些预售许可证只对某一栋综合楼的某些楼层批准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中已详细注明了可预售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在购买前必须认真核对所购买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是否与许可证上注明的内容相符。
12.怎样正确认识预售合同中发展商制定的格式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除其责任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除责任的。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3.补充协议的各条款如何签
一般来说,补充协议是在签完合同或者认购书之后,由双方商议拟订一些条款,然后打印成的正式文本。开发商是不会提出任何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的。换句话说购房者必须自己知道添加哪些条款,而拒绝哪些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在这里,建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最好与开发商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写明:“本补充条款的内容,如与法规政策抵触的,一律以法规政策为准。”
(2)要让开发商对其主体资格及相应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有做假的情况,按违约处理,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退还所有已交房款(包括定金),并且支付违约金。
(3)要让开发商对所售物业及其相应土地面积未设定抵押、留置权做出承诺(车要是避免因此而造成购房人无法正常行使产权的权利)。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证实土地使用权是否抵押、出租、转让等情况。如其不能如实拿出有关证明或尚未处理好,则应当慎重。
(4)要把售楼书或广告承诺写进补充协议,购房者在同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最好将发展商的相关宣传材料或承诺材料中做出的许多诱人条件,如房屋使用率、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及建成时间、附带赠送等,作为补充协议的附件加以确认将其变成购房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倘若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承诺中的要求时,购房者可根据合同中的有关违约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5)要确定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的放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注明一个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期地拖发产权证。
(6)如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则应约定如按揭不成,购房人采取的付款方式及具体处理方法,例如写明:若非因买受人主观原因造成不能贷款,出卖人应返还所有已付房款(包括定金)。
(7)要补充一些合同文本中未提及的税务和权利问题。例如: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出卖人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管理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8)补充一些与正式契约不一致的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及其他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事项。
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有:
(1)关于免责条款中不可抗力问题
延期交房是商品房交易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常在购房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交房”字样。为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在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中把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和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况列出来,以减少这个不可抗力的模糊程度,防止对方将来钻空子。
(2)关于房屋外墙使用权的问题
购房者如果不想接受对己不利条款可以不签合同,也可以就这些条款约定某些限制条件,比如,外墙使用权要有一定的期限,使用外墙面不得对业主造成光污染、热辐射、磁场感应和影响整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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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开发商不让签补充条款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的行为,购房者完全可以不购买其开发的房屋。但因为有些购房者在交纳定金时,未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做出“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的约定,购房者在交纳定金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时,购房者往往比较被动。因此,建议购房者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做出上述约定。
15.如何避免不平等条款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因为一些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加上一些隐性的不平等条款,如果购房者不小心的话就会上当,从而使自己在购房交易中陷入不利的地位。如在合同中规定交房时间时,开发商往往强调不可抗力,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配套设施等等都作为延期交付的理由。这样,开发商在逾期交房时往往依据购房合同中的这些条款推卸自己的责任。在确定面积误差范围时,往往强调双方议定的售价不作调整,实行多退少补,在交房时,房屋的实际面积总是大于预售时的面积,购房者往往因为这一条款而损失数千至上万元。有些开发商还在合同中规定,购房者在转让预售房时须经其同意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总楼款作为手续费,其实,楼盘按揭中开发商已经拿到足够的购房款,银行在贷款的同时也已获得了抵押物,所以转让是可以自由进行的,开发商已无权阻止,更不应收取所谓的手续费。对于购房者而言,购房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事宜,却十分精细与苛刻。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各项条款的含义,否则,若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含有一些隐性不平等条款的购房合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购房者往往 处于不利的地位。
16.现场气氛意味着什么
开发商常常利用过去的优良业绩,制造热销动人的现场气氛,促成签约。或施以小恩小惠,形成卖方的人情,令买方感动。
制造业务鼎盛场面的方法:
(1)向买方出示客户来访记录、购房意向书等,说明多少人来看楼、多少人有购房意向;
(2)公开挂出售楼业绩表,说明哪些已签约售出,哪些已付定金,即将成交;
(3)请人撬边,让一些人冒充购房者前来看房,不断赞美房屋,渲染气氛,甚至假意付定签约;
(4)电话自打自听,卖方内部人员互打电话,听话人故意大声与购房者说话,让买方听到;
(5)每遇成交全体销售人员起立鼓掌,大声唱和,鼓动买方跟风;
(6)“即将涨价,最后一次便宜机会”;
(7)“只有最后一套(或几套),错此良机,终生后悔”。
17.买房杀价方法
(1)不要表露对物业有好感。
(2)告之对方已看中其他物业并付定金。
(3)告之对方已看中其他物业并已付定金,但亦喜欢此物业,是否能再便宜点以补偿已付出不能退还的定金。
(4)告之对方已购置物业,但要等现有物业出售后才能买,因此要求卖方在付款方法上优惠。
(5)不停地找物业的缺点要求降价。
(6)告之自己很满意,但家人有其他的想法,希望便宜点可以解决问题,或者表现出强烈的购买欲望,迫使对方降价。
(7)告之准备一次性付款,要最优惠的价。
(8)带着5000元,说只要售价合适就马上决定购买。
(9)实在谈不下去,抬腿就走,让卖方担心失去你这个有强烈购买欲的客户。
(10)与其他物业的价格作比较,要求再降价。
(11)告之能力有限买不起,要求再便宜一点。
(12)告之资金在外地或外国,购房款需慢慢支付,争取更优惠的付款条件。
(13)告之物业管理费太贵,不能支付,要求送物业管理费。
(14)告之自己现金积压在股市上或其他生意上,想购置但希望付款条件或售价能优惠。
(15)告之这房子是别人送的,自己不想掏钱买,预算有限,就这么多钱。
(16)告之从朋友处已知能有多少优惠,要求同样的待遇。
(17)告之自己没有代理行,直接与开发商交易能免佣金。
(18)与谈判人员、销售人员成为朋友,凭交情争取拿到该项目的最优惠价格。
(19)找多位不同的销售代理,试探销售价的最低价,或声东击西探知更便宜的价格。
(20)要求开发商给毛坯房的价,同意后再要求提供装修。
(21)先选一个比较次的单元把价格谈好再要求以同样的价格买更好的单元。
(22)告之此物业主要想用于出租,自己不在国内也没有时间,是否能帮助出租事宜,并要求送装修及家电。
(23)告之自己有不少朋友也会跟着自己买,只有最优惠的价格才能带来更多买家。
(24)记住,比购房者的时间更宝贵的是房产商的时间,拖延时间,慢慢磨,主动权在自己手上,每次都要求更便宜的价格。
18.售楼员对待选房者的常用伎俩
谈判时售楼员常用的策略如下:
(1)不知道策略
营销人员在遇到有备而来的购房者常用此法。在谈判过程中面对比较棘手的或不想正面回答的问题时,常以不知道、不太懂或不了解来搪塞,使对方的问题没有办法深入下去,同时以一种低调姿态来减少对方的防御。
(2)合理拒绝
在买卖未成交之前,如果买主要求降价或提出其他额外优惠条件时,对方常会苦着脸举出一大堆不能降价的理由,这些理由听起来都很合理,其实有的时候,这是卖方利用买主对房地产知识的缺乏了解而运用的策略。也就是说,表面上看起来已是底价了,而事实上,卖主心中有一个底价,只要购房者能攻破前面的价格,则往往会有一段不菲的差价或优惠。
(3)事前行销
营销人员常利用房屋定价先低后高的规律,在计划涨价前先告诉客户,房子马上就要涨价了,再不决定可就错过良机了。如此一来可以给顾客造成心理压力,“现在的价位是最低价,买了就能赚钱”。使买方不好意思再开口压价,甚至匆忙买下自己并不满意的住房。
(4)“人质”策略
谈判中极个别的素质较低的营销人员会采用此种不道德的策略。比如以较低的首期款和代为办理购房按揭等优惠条件付款买房,而购房者一旦交了第一笔钱,就等于将人质送到他的手上,其后只能被动挨宰。
(5)面子策略
中国人最讲究面子,所谓士可杀不可辱,而在购房谈判中,营销人员会努力迎合顾客的心理,对顾客一知半解的房地产知识予以称赞,于是顾客在虚荣心的极大满足中时常会忽略对房屋的一些细节问题的考察而签下日后有可能后悔的合同。
(6)低价策略
一般来说,房屋销售价都是从低走高,房屋开发公司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主动降价的。如果开发公司主动调低房屋的售价,这里可能另有玄机。如某开发公司在售房时称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为周转资金,以成本价出售积压房,并承诺后续配套设施很快完成。等消费者入住后才发现,此房不仅质量低劣,而且水电气等附属设施皆未配套。不仅如此,开发公司还要求购房者补交测量费、登记费、手续费、管理费等多项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至此消费者发觉上当,要求退房,而开发公司却不予理睬。
(7)“拍卖”策略
我们在房屋销售处有时会看到这一场面,当买卖洽谈过程中,营销人员的呼机或手机不时响起,而对话内容一定与这栋房子有关。谈话时间不长,可句句是重点。这边营销的几个电话来回,那边买主已是心绪不宁,急于敲定这桩买卖了。而此时行销员则顺水推舟收下定金,一桩买卖即大功告成。其实营销人员是利用人们的心理特点:大家都想买的东西一定是好东西,而如果一件商品有几个投标者,那无疑更是物以稀为贵了,岂有坐失良机之理,即使贵点也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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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开发商承诺送花园、露台、家具、汽车可信吗
为了促进房屋销售,有些房产商使出搭送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降价的做法。但是,很多时候房产商声称的送花园、露台等是带有欺诈性的。因为如果花园面积属于房屋占有范围之内,那就是房屋应摊土地面积,本来就应归购房者所有;如果花园面积为公用面积,更谈不上奉送,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样的道理,露台也分独用露台(专为某一产房屋设计)和公用露台(整栋房屋共用),露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业主房地产的一部分,不能与房地产权分割,所以谈不上由开发商“奉送”。实际上开发商在送的背后,已将房价提高。
送轿车、家具、空调等,也都是变相降价的一种形式。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部分钱还是要由买房人掏的。买房人只要想一想,卖方会无缘无故地降价吗?会无缘无故送东西给购房者吗?或为了促销或是变相降价,或是市场大势使然,或是企业内部原因,或者兼而有之。
购房者当然可以不接受卖方的搭送,与开发商协商直接要求降低相应的房价,因为搭送的东西不一定会让人满意。
39.购房签约警告
(1)警惕落入非法违规销售陷阱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非法违规销售方式,主要有:
①重复销售,一房多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重复销售,将导致购房者掏了钱,但却得不到所购房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②返本销售,售后包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音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所谓返本销售是指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通常做法是将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开发企业陆续或若干年后将购房者支付给开发企业的房价款全部返还给购房者。开发企业的这种做法,不但有非法融资之嫌,而且对于购房者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开发企业返本承诺往往不兑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所谓售后包租,是指开发企业以在一定限期内承租或者代其出租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一种销售行为。未竣工的商品房,即期房,售后包租,对购房者造成的风险更大。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往往因开发企业无法兑现承诺,又无力妥善处理由此带来的后续问题,而引发争端。
③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所谓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的做法,违反了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规定。拆零销售实质上是诱导购房人对预期收益回报的增值进行投资,这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含有一定的非法集资性质,一旦市场变化,可能导致购房者得不到预期的升值回报甚至本息,也得不到完整的产权。因此极易引发纠纷。而且,一套住宅由于拆零销售,导致多人拥有产权,也不符合目前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④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对房地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在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物,其转让行为无效,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即使购房者同开发商签订了“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义务,这种转让行为也是无法律效力的。
(2)提防“认购书”陷阱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时,大都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认购书,交一笔定金,这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就不会把该商品房出售给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防止出现一房两订甚至多订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尽量能使商品房预订者成为真正的购房者。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订书,其内容较简单,一般只对房间号、商品房销售面积及价格等方面作简单的约定,然后就规定购房者应付定金多少,在几天内来签订预售合同,如不签订合同就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还有一种情况,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按规定是不能销售的,但也有开发商开始预订并收取定金。虽然预订书中承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签订正式合同,在此之前,如果消费者不满意,随时可以退回定金。这种做法有一定的争议,既然定金可退,那么为什么还收?实际上,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表面上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承诺,但是这一承诺也只是空中楼阁,并没有任何保证。一旦开发项目流产,消费者最多只能得到开发商承诺的退还定金(如开发商携款潜逃另当别论)。就算开发项目如期进行,消费者同样受到相当长一段时间预支定金的损失。
现在通用的商品房认购书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内容简单,定金数额高,给订购者保留的时间短,如不在限定期间内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那么就扣定金。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交定金前房地产开发公司什么都好说,什么都可以承诺(当然是口头承诺)。一旦交了定金,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就失去了主动权,只能签订开发商已经拟定的合同。稍有异议,售楼小姐马上就会讲,“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不签也可以,扣掉你的定金。”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签订正式的预售、销售合同前是否需要签订一份认购书,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这一过程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前一般不要签订预订书。因为现在的房地产市场是买方市场,消费者有足够的选择余地,对于售楼小姐们的花言巧语不可轻信,免得弄出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商品房使消费者很满意,一定要订购该商品房,这里提出三点建议:
①仔细审核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是否合法,避免购买不允许销售的商品房;
②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这样消费者就有充分的主动权与开发商就合同的各个条款进行平等协商;
③如确有必要签订商品房订购书,则要对在何种情况下扣定金、扣多少及何种情况下要将定金退回,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以防定金稀里糊涂地被开发商扣掉。
(3)警惕不确定交房时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陷阱
一些开发商为抢占市场,招徕消费者,广告上常常打出**花园*月*日竣工交付使用的字样。许多消费者被误导认为该时间就是人住商品房的时间。实际上,商品房竣工后并不能马上交付使用;首先要通过竣工验收,签发合格证后才能交付使用,其次小区配套设施完成后,消费者才能顺利入住。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在时间上明确到*年*月*日,而不应是一个大概时间。
②应明确交付使用究竟以何种方式为准,是以开发商通知消费者看房时间为准,还是以交钥匙时间为准,还是以入户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实际上,通知看房,交付钥匙,开发商单方面开出入户通知书,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交付。但不管以何种方式交房,都应明确交付使用的应是可以马上入住的商品房。
③应明确交付使用的是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商品房,不仅仅是开发商单方面宣布竣工(仅建造完毕)尚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可能会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房。


  • 贴吧用户_00V6K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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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买房,什么也没管,就顾着签字去了


  • 优派汽车
  • 太子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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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池买房购房者是没有话语权的,你要买房就必须签订他们的合同,而且条款也是由不得购房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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