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要求新村承建商在每户甩出两线头,以便村民自行接电(经查,目的主要是用平价电,即接用隔壁工业区工业用电),承建商以违法违规为由不愿实施,某村即召开村民会议,派出村民代表以工程尾款胁承建商施工。承建商无奈,遂与村民代表签订免责协议后实施。
建成后某日,村民胡某在自行接电时,触电身亡,胡某家人以承建商在施工中留下重大安全隐患(留出预接线头)为由,状告承建商担负赔偿责任。民事庭介入协调,承建商出示免责协议,证明自己如此施工是在村民要挟下进行的,不应承担责任。双方既无法协调,一审判决:村民胡某触电的原因有二,一是私接用电,一是承建商违规施工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所致;承建商明知违仍予施工,系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承建商在清楚违规的实施情况下与村民签订的免责协议属无效协议;双方各承担50%责任。
承建商对一审判决无异议,村民胡某家人不服,以承建商无用电设施施工资质施工为由,再次上诉。经查,村民反映情况属实,民事终审认定,承建商无施工资质施工,违法在先,承担由此所致的一切过错责任;承建商无施工资质施工和村民偷用电事宜,报当地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以上,从法理言,对判决某无异议。从道德出发,诸君如何评价?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又如何评价?一、承建商是当地恶霸,村民胡某家中赤贫;二、承建商是该村乡贤,自愿亏本施工;三、均无极端情况,网络舆论两极化严重,有认为承建商违法就应该罚的,有认为承建商倒霉、村民活该的。
建成后某日,村民胡某在自行接电时,触电身亡,胡某家人以承建商在施工中留下重大安全隐患(留出预接线头)为由,状告承建商担负赔偿责任。民事庭介入协调,承建商出示免责协议,证明自己如此施工是在村民要挟下进行的,不应承担责任。双方既无法协调,一审判决:村民胡某触电的原因有二,一是私接用电,一是承建商违规施工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所致;承建商明知违仍予施工,系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承建商在清楚违规的实施情况下与村民签订的免责协议属无效协议;双方各承担50%责任。
承建商对一审判决无异议,村民胡某家人不服,以承建商无用电设施施工资质施工为由,再次上诉。经查,村民反映情况属实,民事终审认定,承建商无施工资质施工,违法在先,承担由此所致的一切过错责任;承建商无施工资质施工和村民偷用电事宜,报当地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以上,从法理言,对判决某无异议。从道德出发,诸君如何评价?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又如何评价?一、承建商是当地恶霸,村民胡某家中赤贫;二、承建商是该村乡贤,自愿亏本施工;三、均无极端情况,网络舆论两极化严重,有认为承建商违法就应该罚的,有认为承建商倒霉、村民活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