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笔者认为,要认定追逐竞驶行为的“情节恶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犯罪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从事特定职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追逐竞驶”,如国家工作人员、从事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等追逐竞驶的,则应该认定为“情节恶劣”。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管理者、服务者、引领者,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被要求把责任落实到行动中。同时,还要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追逐竞驶、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恶劣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犯罪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从事特定职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追逐竞驶”,如国家工作人员、从事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等追逐竞驶的,则应该认定为“情节恶劣”。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管理者、服务者、引领者,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被要求把责任落实到行动中。同时,还要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追逐竞驶、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恶劣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