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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规定疲劳审讯算变相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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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
  解释文件初稿有40个条款
  据记者了解,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已经有所突破。虽然目前尚没有公开有关统计数字,各地已陆续出现相关案例。不过,从总体来看,由于法律对变相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尚未明确,法院在具体行为认定上仍有分歧。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从2014年起,开始研究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性文件,并于今年年中形成了40个条款的初稿。初稿完成后,最高法征求了学界、法院系统、各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初稿予以完善和细化。
  被讯问人休息饮食有三重保障
  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解释文件或将首次对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予以明确。比如,在界定刑讯逼供的方式上,解释文件将诱供、指供、欺骗、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
  疲劳审讯是此前各界关注的问题。有的审讯人员长时间审讯嫌疑人,不让嫌疑人睡觉,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方式没有被视为非法。
  此次,该解释文件有望将用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第一个是从禁止角度对每次讯问时间设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第二个是从保障角度要求讯问时间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第三重保障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等方面的权利。
  此外,该解释文件还首次提及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方式搜集被告人供述是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该解释还将明确死刑复核案件讯问过程中,律师的在场权问题。
http://www.ktx.cn/a/201412/15026.html


1楼2014-12-08 12:43回复
    迟了一步?希望正义不会迟到


    2楼2014-12-08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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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0 0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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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有吧友对林森浩录制口供时“三十多小时没有睡觉” 究竟算不算 刑讯逼供 有疑问,所以把帖子翻出来,让大家参考。


      4楼2015-03-13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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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这个决议,希望林案重审


        5楼2015-03-13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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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多个小时没睡觉是疲劳审讯,被带到审讯室是逼供,还存在诱供。。。。。。总之林案疑点很多。


          IP属地:湖南6楼2015-03-13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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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庄不是也先“认罪”了吗?一个律师都不得不先“认罪”,何况一介书生


            7楼2015-03-13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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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楼主!
              人过度疲劳的时候,意识会模糊。


              8楼2015-03-1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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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


                10楼2015-03-1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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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0 0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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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个好消息,哪怕每天进步一小点,也是好的。


                  11楼2015-03-13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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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没有三十个小时的疲劳审讯,林森浩就不是今天的结局!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5-03-1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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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三十小时不睡觉就扛不住承认杀人?林这么嫩啊?大姑娘吗?”
                      其实,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林扛不扛得住,林嫩不嫩的问题。
                      法律该关注的,是 “三十个小时不睡觉”是不是属于疲劳审讯,是不是属于刑讯逼供。
                      如果法律规定说“是”,那么这个“三十个小时不睡觉”情况下录下来的口供就是非法证据,应该依法予以排除。
                      问题是,司法的制度已经出台了,司法敢根据自己拟定的法律来执法吗?


                      13楼2015-03-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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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好了,大有希望,多谢楼主


                        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15-03-1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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