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很严谨的学问,涉及个体行为人性格的各个方面,而且也是由事件发展变化的轨迹做不断的调整的,一切一切都是阴阳变化的,要想对案件有根本性的认识,就要对犯罪行为人性格有根本性的认识。从一审二审的资料来看。以一个旁观者,利用微表情识别术对林森浩同学的性格做了个破拆。笔者得出的案件结论是林森浩同学因为黄阳同学说的整人节要整人,而黄阳同学则是暗示要整这个性格有点呆板的林同学玩,于是乎,林同学心里有个小心眼,不如我先整你。但是事情发展变化的过程是他始料未及的。这里有个插曲,就是林同学看到黄同学喝了一口基本上吐了出来,他有个投机取巧的心里就是应该并无大碍。但是随后几天病情恶化,这个时候林同学意思到问题严重性了,由于害怕事情暴露,承担后果,就索性没有说出来,其实这个时候他还是有侥幸心里他能活过来,但是回天乏术,错过了最好的医治时机。
从阶段性来看,第一阶段应该是整人,第二阶段是怕事件暴露,同时侥幸黄同学能活,第三阶段是黄同学不幸死亡。
以法律来看,从主观上是不希望对方死,但是性格原因,侥幸心里,逃避责任,从客观事实来看,的确属于故意杀人,但是这里的故意杀人应该是他怕面对事情真相的前提下,骨子里他不愿意黄阳死。
对于高院判决,其实从某种角度来看应该是有被救赎的可能性。罪大恶极但是罪不至死,不为别的。林森浩他爸妈也是人。做父母的不容易的,黄阳的死做最大的补偿是最恰当的。如果一命换一命,其实伤害的是两家父母。如果黄阳在天有灵也不希望这样吧。中国人最讲究易经,也是最了不起的一点就是,连日本人都佩服,就是化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已经失去了一个孩子,就不要在让另一个父母在失去他的小孩了吧。林森浩通过这件事应该也有自己对道德评判的一个标准了吧,他是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救赎犯下的罪过。
从阶段性来看,第一阶段应该是整人,第二阶段是怕事件暴露,同时侥幸黄同学能活,第三阶段是黄同学不幸死亡。
以法律来看,从主观上是不希望对方死,但是性格原因,侥幸心里,逃避责任,从客观事实来看,的确属于故意杀人,但是这里的故意杀人应该是他怕面对事情真相的前提下,骨子里他不愿意黄阳死。
对于高院判决,其实从某种角度来看应该是有被救赎的可能性。罪大恶极但是罪不至死,不为别的。林森浩他爸妈也是人。做父母的不容易的,黄阳的死做最大的补偿是最恰当的。如果一命换一命,其实伤害的是两家父母。如果黄阳在天有灵也不希望这样吧。中国人最讲究易经,也是最了不起的一点就是,连日本人都佩服,就是化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已经失去了一个孩子,就不要在让另一个父母在失去他的小孩了吧。林森浩通过这件事应该也有自己对道德评判的一个标准了吧,他是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救赎犯下的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