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
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和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水平,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帮扶等多渠道筹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救急、救难的原则,实行自负医疗费用限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二、对象和病种
1. 具有我县常驻户口的城乡居民,在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和民政、工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救助之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剔除商业保险医疗赔付金、单位和社会帮扶救助金)仍超过本方案规定数额的,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2. 本方案中的大病是指以下12种疾病:心脏病(手术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躯干及肢体运动障碍(手术治疗)、重症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肾炎、器官移植、严重烧伤、重度精神病。
3.经县政府批准救助的其它特殊和重大疾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1.农村居民没有参加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未参加当年城镇医保的;
2. 在河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以外发生的费用;
3. 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4. 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 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以及报销资料不符合相关政策或提供虚假医疗文书的;
6.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等不在本方案救助范围;
7.虽医疗费用巨大,但经商办企业,家庭年收入高于医疗费负担,生活富裕,并有家庭轿车的;
8.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符合条件者到患者户口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办领取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