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羁)押人员死亡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监狱作为在押人员最为密集的监管场所,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相对粗疏,罪犯死亡处理机制往往缺乏统一性,罪犯死亡后经常引发死者家属、社会各界的异议,引发法律和社会问题,对此需要给予重视。
■罪犯死亡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不统一。目前我国对于罪犯死亡处理的法律规定只有监狱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罪犯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虽然分别或共同制定了罪犯死亡处理办法,但往往出现规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
二、罪犯死亡结论意见的鉴定主体不规范。司法实践中,家属对罪犯因病死亡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存有疑义,其理由通常是认为监狱医院为监狱内设疾病治疗机构,不具备从事医疗鉴定的主体资格,其所出具的只是临床死亡诊断,不能视为死因鉴定。而对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作出鉴定,家属也会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及法律效力上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
三、罪犯死亡后的证据封存规定有缺失。在罪犯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封存证据有利于准确判定死因,妥善处理尸体。现行监狱法对于发生罪犯死亡事件后,应由谁封存物证、监督封存过程的规定是有缺失的。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院也只是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封存、调取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罪犯因病死亡的,依照相关规定,检察院并未被要求主动提取固定相关证据,仅是对监狱提供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一旦家属提出疑义,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有些证据可能已经灭失,给罪犯死亡监督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四、对猝死的认定处理无特别规定。在监狱这个人口密集的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罪犯猝死现象,但意外和突然死亡常让死者亲属感到疑窦丛生,甚至一时无法接受而上访。由于法律并未对罪犯猝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罪犯死亡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直接启动非正常死亡监督程序,法律依据不足。为此,只有等到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疑义后才能受理,进入重新鉴定程序。而此时家属与监狱的矛盾已经升级。
■罪犯死亡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不统一。目前我国对于罪犯死亡处理的法律规定只有监狱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罪犯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虽然分别或共同制定了罪犯死亡处理办法,但往往出现规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
二、罪犯死亡结论意见的鉴定主体不规范。司法实践中,家属对罪犯因病死亡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存有疑义,其理由通常是认为监狱医院为监狱内设疾病治疗机构,不具备从事医疗鉴定的主体资格,其所出具的只是临床死亡诊断,不能视为死因鉴定。而对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作出鉴定,家属也会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及法律效力上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
三、罪犯死亡后的证据封存规定有缺失。在罪犯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封存证据有利于准确判定死因,妥善处理尸体。现行监狱法对于发生罪犯死亡事件后,应由谁封存物证、监督封存过程的规定是有缺失的。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院也只是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封存、调取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罪犯因病死亡的,依照相关规定,检察院并未被要求主动提取固定相关证据,仅是对监狱提供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一旦家属提出疑义,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有些证据可能已经灭失,给罪犯死亡监督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四、对猝死的认定处理无特别规定。在监狱这个人口密集的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罪犯猝死现象,但意外和突然死亡常让死者亲属感到疑窦丛生,甚至一时无法接受而上访。由于法律并未对罪犯猝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罪犯死亡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直接启动非正常死亡监督程序,法律依据不足。为此,只有等到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疑义后才能受理,进入重新鉴定程序。而此时家属与监狱的矛盾已经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