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明法科与新科明法
唐代的科举考试有多种类型,包括进士、明经、诸科等,而明法科则属于诸科之一种。宋初即有明法科的设置,开宝六年,因人诉李昉知贡举取舍不公,宋太祖于是别为御试,取“明法五人”,这是史志第一次明确记载的宋代明法科取士和人数。
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曾令“学究”考试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但不久便予以恢复。据《宋会要·选举》一二之二七,雍熙三年四月,诏云“向者以《毛诗》、《周易》、《尚书》三经各为一科,顾其大小不相伦等,况复序选之致,岂容学艺之不侔。今后,以《周易》、《尚书》各为一科,而附以《论语》、《尔雅》、《孝经》三小经;《毛诗》卷帙差大,可令专习。法家之书,最切于时,废之已久,甚无谓也,可复置明法一科。亦附三小经。”则此时的明法考试需要兼习经义。《宋史·选举志》载“礼部贡举,设进士……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制。各间经引试,通六为合格,仍抽卷问律,本科则否。”这是对明法科的考试时间和内容的规定。所谓“兼经同毛诗之制”,据《宋会要》,则是同学究《周易》、《尚书》例,而宋志误书。
到宋真宗景德二年十二月,又更定明法科的考试内容,“礼部贡院言:‘……向来明法止试六场,今请依尚书例试七场,第一场、第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场、第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仍于试律日杂问疏义五道。’诏翰林学士邢昺与国子监官同议可否,昺等言:‘尚书周易学究、明法,经籍不多,望各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六通者为合格。’并从之。”
此后明法科的主要内容就固定下来,仅有局部变化。如天圣八年六月乙巳,“诏礼部贡院,……明法以七同以上为合格。时言者谓……明法科所对,止取六同,书少而易习,请益以一经。故更定之。”提高了考试的合格标准。庆历四年三月,诏曰:“明法科愿对大义者,并立甲乙罪犯,引律令断罪,每道所断与律令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其中深明律意、文理俱优者,仍为上等。”这是范仲淹庆历新政改革中“精贡举”内容的具体措施之一,但随着新政的失败,这次明法科的改革可能也随即罢废,但它却是神宗时期“新科明法”考试断案的先声。
神宗改革科举,首先对进士考试的内容作了改变,罢去诗赋、贴经、墨义,改考试经义;其次是逐渐废诸科,将其录取名额增入进士科中。为了安顿那些旧习诸科而难以改应进士科的举子,同时也是宋神宗加强官员法律素质的措施之一,另立新科明法。史称:
“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
据《宋会要》,新科明法的设置时间在熙宁六年。可以看出,新科明法比旧明法科增加了《刑统》大义和断案的内容,而不考兼经,这体现了神宗设立新科明法注重其实用性的初衷。而此前作为诸科之一的旧明法科考试,举子“徒诵其文,罕通其意。”只是单纯的记诵之学,对于真正的断案能力反而不予考察。正因如此,才会有宋人“旧明法最为下科”的看法。
为改变士人耻于学律、唯恐被视为“法吏”的风气,神宗设立新科明法之后,便采取了诸多措施来提高新科明法的地位,并增加了进士科考试后附试律令,以此鼓励士人学律。元祐元年刘挚言:“近制明法举人试以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谓之新科。明法登科者,吏部将司法员阙先次差注,在进士及第人之上。”考虑到宋初入官之制,明法科合格者只“入上州判司、紧县簿尉”,则神宗时期对新科明法考试合格的人注官之优待,可见一般。故“天下争诵法令”,而考中新科明法的,在熙宁九年为39人,到元丰二年就增加到了146人。
但新科明法的盛况并没有持续多久,神宗死后,中央政治反复,新科明法也历经纷纭。元祐元年,侍御史刘挚言:
“臣窃以先王之治天下,以礼义为本,而刑法所以助之者也。惟君子用法,必傅之以经术,法之所治,理之所在也,故恶有所惩,而常不失忠恕之道。旧制,明法最为下科,然其所试,必有兼经,虽不知其义而止于诵数,而先王之意犹在也。今新科罢其兼经,专于刑书,则意若止欲得浅陋刻害之人、固滞深险之士而已。又所取之数,比旧猥多,调拟之法,失其次序。臣以谓宜有更张,欲乞新科明法,并加论语、孝经大义,登科之额,裁减其半,及注官之日,并依科目资次。所贵从事于法者稍不远义,而士之流品不失其分。”
随后司马光也说:“……至于律令,皆当官所须,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习为刻薄,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也透露出了尊崇经术、反对法律考试的思想。于是新科明法考试也进行了改革:
“(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五路不习进士新人,今后令应新科明法,许习《刑统》。仍于《易》、《诗》、《书》、《春秋》、《周礼》、《礼记》内,各专一经,兼《论语》、《孝经》。发解及省试,分为三场。第一场试《刑统》义五道,第二场试本经义五道,第三场《论语》、《孝经》义各二道,以三场通定高下,及以诸科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人,一分解新科明法。新人不及十人处,亦准此。如无人赴试,及无合格人,即存留,更不许添解进士第。若向去销尽诸科举人,即当留二分解新科明法新人”
这是元祐年间对新科明法考试内容和录取人数的规定。据此则新科明法在诸州发解试和礼部省试中取消了断案和律令考试,只试《刑统》,而经学考试的比重则大大增加。
但正如前所述,新科明法的设置,除了司法的需要,也是为了解决诸科举子的出路问题,故其本身就有一定的过渡性质,当旧有的诸科解额已全部归入进士科,加之法律人才的选拔功能也随着“试刑法”试用范围的扩大而被取代,于是新科明法在崇宁年间被罢废。
但高宗南渡初,新科明法曾经恢复,据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建炎二年春正月癸巳条:“初,本朝取士之制,自进士外有诸科,而明法在其中。熙宁中,既罢诸科,而独存明法,然以旧科但取记诵之学,故更号‘新科’。崇宁初,并其额归进士。至是,(吴)瑰以法官阙人为请,遂从之。”可知此时恢复新科明法的原因是法官阙人。而“诸进士曾得解贡人就试,多取人数,增立恩赏,诱进后人,以备采录。”这既是应当时形势的需要,恐怕也和元祐以后士人轻视法律的风气再次兴盛有关。
该年新科明法虽得以恢复,但因为战乱,朝廷形势并不稳定,无暇顾及新科明法的考试,直到绍兴十一年“始就诸路就试”。并没有持续多久,到绍兴十六年又再次罢废,后遂不复设。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一三《新科明法》叙述其置罢过程道:
“新科明法者,熙宁闲改旧明法科为之,崇宁初废,取其解、省额归礼部。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吴瑰言:‘法官阙人,请复此科,许进士尝得解贡人就试。’从之。绍兴十一年,始就诸路秋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经义。明年御试,诏察院分为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七月,言者以为滥,请解、省试各递增二人(解试七人取一,省试九人取一)。所试断案、刑名,粗、通以十分为率,断案及五分,《刑统》义文理俱通者为合格,无则阙之。仍自后举兼经。十六年二月遂罢之,迄今不复设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