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机动车通行证办理事项的通知
西宁市机动车所有人:
为减少市区内道路交通压力,合理调节均衡各道路的交通流量,有效控制机动车噪声尾气污染,改善人居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现将2015年机动车通行证办理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照的规定
我市主城区具体禁行、限行的道路区域范围、机动车类型、限行时段严格按《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实行区域性道路禁行、限行控制管理的通告》执行。
二、证件的种类
机动车辆通行证分为通勤车(旅游车)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二种。
三、发放时间和地点
1、通勤车(旅游车)、通行证均采用一年一度发放制,发放时间定于2014年12月29日至31日(星期一至三),发放地点定在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西路万家家居东侧)。
2、临时通行证采用按天、按周、按半月发放制,并结合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实际需求可随时办理,办理地点定在我市四个辖区的交警大队,即:一大队(城东区互助东路25号韵家口收费站对面),二大队(城中区南川东路79号),三大队(城西区五四大街42号);四大队(城北区祁连路337号)。
四、通勤车(旅游车)通行证发放要求
1、通勤车和旅游车两种车型的通行证为同一个证件,通行的路线、时段也一致,旅游车通行证核发给西宁市车管所注册的,登记信息为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各旅游公司(旅行社)及专门接待省内外游客的大、中型载客车;通勤车通行证核发给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信息为行政、企事业单位从事接送工作人员的13座以上大、中型通勤客车,两种车型的同一证件具有专用性质,其他车辆不得使用。
2、通勤车(旅游车)申办通行证时以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住址为基本条件,均由申请单位集体统一办理,办理时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原件和车辆明细登记表,经核发部门审核后发放。
3、旅游车使用证件时要求持证单位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可在内部自行调配使用。
4、通勤车(旅游车)通行线路实行统一,即:昆仑大道、七一路、胜利路、小桥大街、新宁路、黄河路、南大街、北大街、建国路;通行时段统一定为7:30至22:00时。
5、核发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已经载明通行时段、路线,除确定的路线外其余禁行、限行道路上不得通行。
6、核发部门发放时一并查询车辆在禁行、限行道路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尾气排放、噪声污染严重超标、车容车貌不整以及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等情况,对有此严重劣迹行为的车辆将取消申领资格。
7、通行证不得跨单位转借、挪用或涂改,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
8、通勤车(旅游车)年度通行证采取限量发放的办法,发完为止。超量部分采取到各辖区交警大队办理临时通行证的方法(旅游车超出已定路线确需在其他禁行路线上通行的也同样到各辖区交警大队办理临时通行证)。
六、临时通行证发放要求
1、临时通行证核发给市车管所注册登记住址在禁行、限行范围内的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3座以上(含13座)的客车,不包括公交车、旅游车、通勤车和接送学生有专用标识的校车。主要办理对象为商品配送车、生活服务类车,并结合市辖区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由各区交警大队核发。
2、办理临时通行证时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并提交车辆所申请通行的道路,经核发部门审核后限量按期限发放。
3、临时通行证由核发部门具体指定载明车辆的通行路线,除指定的道路外其余禁行、限行道路不得通行。
4、已办理临时通行证的机动车必须严格按通行证中载明的通行时段、路线行驶,其余禁行、限行道路不得通行。
5、临时通行证不得涂改车号、路线或转借、挪用,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包括持证时未填写车号使用空白证件的)。
五、核发部门发放时一并查询机动车有无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尾气排放、噪声污染严重超标、车容车貌不整以及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等情况,对有严重劣迹行为的车辆将取消申领资格。
六、使用无效证件的由核发部门收回,按道路交通违法处理。
七、市区内行驶的长途班车依照宁公交(2002)13号文件中明确指定的路线行驶,不予办理通行证。市政、电信、邮政、供电、给水、排水、燃气等单位在道路上抢修和从事公共设施维护服务的专用车辆,也不再办理通行证,专用车辆因工作需要驶入禁行、限行路段时,可提前到辖区交警大队申请通行事宜,紧急情况下可向路面执勤交警说明事由,执勤交警核实车辆载运的设备、器械、工具等物件,并落实施工作业现场后给予通行,作业现场临时停车时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八、为落实市公安局便民服务措施,旅游车(通勤车)和临时通行证全部免费发放。
九、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0971)6321563-802
(0971)6320003-802
交警支队一大队:(0971)8225877
交警支队二大队:(0971)8221549
交警支队三大队:(0971)6146380
交警支队四大队:(0971)5505825
2014年12月10日
西宁市机动车所有人:
为减少市区内道路交通压力,合理调节均衡各道路的交通流量,有效控制机动车噪声尾气污染,改善人居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现将2015年机动车通行证办理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照的规定
我市主城区具体禁行、限行的道路区域范围、机动车类型、限行时段严格按《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实行区域性道路禁行、限行控制管理的通告》执行。
二、证件的种类
机动车辆通行证分为通勤车(旅游车)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二种。
三、发放时间和地点
1、通勤车(旅游车)、通行证均采用一年一度发放制,发放时间定于2014年12月29日至31日(星期一至三),发放地点定在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西路万家家居东侧)。
2、临时通行证采用按天、按周、按半月发放制,并结合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实际需求可随时办理,办理地点定在我市四个辖区的交警大队,即:一大队(城东区互助东路25号韵家口收费站对面),二大队(城中区南川东路79号),三大队(城西区五四大街42号);四大队(城北区祁连路337号)。
四、通勤车(旅游车)通行证发放要求
1、通勤车和旅游车两种车型的通行证为同一个证件,通行的路线、时段也一致,旅游车通行证核发给西宁市车管所注册的,登记信息为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各旅游公司(旅行社)及专门接待省内外游客的大、中型载客车;通勤车通行证核发给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信息为行政、企事业单位从事接送工作人员的13座以上大、中型通勤客车,两种车型的同一证件具有专用性质,其他车辆不得使用。
2、通勤车(旅游车)申办通行证时以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住址为基本条件,均由申请单位集体统一办理,办理时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原件和车辆明细登记表,经核发部门审核后发放。
3、旅游车使用证件时要求持证单位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可在内部自行调配使用。
4、通勤车(旅游车)通行线路实行统一,即:昆仑大道、七一路、胜利路、小桥大街、新宁路、黄河路、南大街、北大街、建国路;通行时段统一定为7:30至22:00时。
5、核发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已经载明通行时段、路线,除确定的路线外其余禁行、限行道路上不得通行。
6、核发部门发放时一并查询车辆在禁行、限行道路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尾气排放、噪声污染严重超标、车容车貌不整以及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等情况,对有此严重劣迹行为的车辆将取消申领资格。
7、通行证不得跨单位转借、挪用或涂改,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
8、通勤车(旅游车)年度通行证采取限量发放的办法,发完为止。超量部分采取到各辖区交警大队办理临时通行证的方法(旅游车超出已定路线确需在其他禁行路线上通行的也同样到各辖区交警大队办理临时通行证)。
六、临时通行证发放要求
1、临时通行证核发给市车管所注册登记住址在禁行、限行范围内的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3座以上(含13座)的客车,不包括公交车、旅游车、通勤车和接送学生有专用标识的校车。主要办理对象为商品配送车、生活服务类车,并结合市辖区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由各区交警大队核发。
2、办理临时通行证时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并提交车辆所申请通行的道路,经核发部门审核后限量按期限发放。
3、临时通行证由核发部门具体指定载明车辆的通行路线,除指定的道路外其余禁行、限行道路不得通行。
4、已办理临时通行证的机动车必须严格按通行证中载明的通行时段、路线行驶,其余禁行、限行道路不得通行。
5、临时通行证不得涂改车号、路线或转借、挪用,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包括持证时未填写车号使用空白证件的)。
五、核发部门发放时一并查询机动车有无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尾气排放、噪声污染严重超标、车容车貌不整以及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等情况,对有严重劣迹行为的车辆将取消申领资格。
六、使用无效证件的由核发部门收回,按道路交通违法处理。
七、市区内行驶的长途班车依照宁公交(2002)13号文件中明确指定的路线行驶,不予办理通行证。市政、电信、邮政、供电、给水、排水、燃气等单位在道路上抢修和从事公共设施维护服务的专用车辆,也不再办理通行证,专用车辆因工作需要驶入禁行、限行路段时,可提前到辖区交警大队申请通行事宜,紧急情况下可向路面执勤交警说明事由,执勤交警核实车辆载运的设备、器械、工具等物件,并落实施工作业现场后给予通行,作业现场临时停车时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八、为落实市公安局便民服务措施,旅游车(通勤车)和临时通行证全部免费发放。
九、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0971)6321563-802
(0971)6320003-802
交警支队一大队:(0971)8225877
交警支队二大队:(0971)8221549
交警支队三大队:(0971)6146380
交警支队四大队:(0971)5505825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