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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结合“十二怒汉”浅谈欧美司法体系,再到“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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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此为为楼主搜集整理,文中言论不代表楼主观点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4-12-20 15:09回复
    程序不能违法


    IP属地:浙江来自iPad2楼2014-12-2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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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从电影《十二怒汉》入手
      理性和制度的力量
        A:电影本身
      1. 如果全世界都认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你是否敢做布鲁诺?
        如果人人都相信秦始皇是好皇帝,你是否敢重写历史?
        如果十二个人中,有十一个都认为你是杀人犯,你是否会被送上电椅?
      2.剧情:
      描述一名纽约青年被控杀父,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陪审员8号)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终于为这一宗几乎已成冤案的判决平反。
      3.推荐原因:
        A. 电影本身:该片的场景单调得离奇——全片只有一个场景,就是一间陪审团的休息室,把旁边的小厕所计算在内都不会超过40平方米!全部电影一个半小时候的情节几乎全部发生在这里。担任此案陪审团的12个人要与案件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并要一直通过嫌犯是否有罪,才能正式结案。这部电影就是从11比1认定嫌犯有罪到12个人全部认定他无罪讨论的全过程。出色的演技,精彩的对白,巧妙的切换,一气呵成,丝丝入扣让人看的心潮起伏,畅快淋漓,爽就一个字。
      B. 电影背后:
        I.关于陪审团制度:杀人罪属于刑事案件,对于刑事案件,而在刑事判决中,控方的职责在没有合理疑问情况下证明被告有罪(to 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法庭就才可以判被告有罪。辩方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合理的疑问(reasonable doubt)就可以脱罪。至于在控辩双方呈堂辩论,分析证物,提问证人之后,基于这些事实还
        有没有可能存在合理的可能性嫌犯是无辜的,只要有这可能性,就不能判有罪。谁来界定到底是否存在这种可能行呢?陪审团!整个电影中8号陪审员反复强调,到底嫌犯有没有杀人,我不知道,我们也不知道,也不可能确切的知道。但是我们的工作不是这个,我们的工作是找出是否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嫌犯是无辜的,只要有这个这个可能性,我们该判他无罪。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4-12-2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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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关于讨论和真理:
          “这部电影试图向人们展示:(在理性的条件下)各种观点可以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而达成共识,并切中客观真相。” 八号陪审员从对一个人到十一个人的绝对劣势到最终全面的其它人的这一过程,靠的不是武力,不是权威,而是规则。两个规则,一是逻辑规则,二是制度规则。
        其它的这十一个人各自背景不同,开始的时候还让观众
          觉得他们中有些是“讲理的”,有些是“不讲理”的,看到最后仔细想想其实那些“不讲理”的人也还是讲道理的,最起码在讨论的时候遵守基本的逻辑规则,通过论据论证论点。你要证明我的论点不对,可以指出我的论据与事实有出入,我的论证推理不严密,我的论点总结不科学,如果这些你都反驳不倒我,那么你就只该认同我的这一个
          论点,不能先搞偷换概念歪曲我的论点,再东拉十八扯去说别人的其它论点,到最后说不过了再死活不认账或者顾左右而言他。八号陪审员提出一个又一个合理的假设,置疑一个又一个控方提出的证据,每次他提出一个假设的时候先都一定有人会反驳他,但是当他证明他的假设合理,对方又再找不出反驳的时候,对方就会放弃之前有罪判决,从而倾向于无罪判决。这难道不是“讲理”吗?
        第二个规则是制度规则,在这里具体的是投票制度。要确定有罪或无罪,必须是全票通过,“一票都不能少”。投票的过程,是每个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具体表现。这个电影之中,好多陪审员的观点都在改变,有的人甚至来回变。但表达他们的观点的方式始终没用变,投票!刚开始讨论摸底,投票,1:11。说服一个,再投票:2:10。提出一个假使,证明一个,再投票,3:10。。。一直到最后11:1,12:0,唇枪舌战不停在发生,但是大家对每人一票的尊重是贯彻始终的,不会说从数量上讲,现在我们是11:1,你的那一票就不算数;从质量上讲,我觉得你比我傻,你的一票就只该算半票,甚至0.1票。一人一票,每票相等。这是另外一个规则。
          逻辑和制度,正是这两个规则保证了少数可以说服多数,一个群体可以从各持己见到达成共识,接近客观真相。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4-12-20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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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g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4-12-2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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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分析“辛普森案”
            法庭战争:辛普森为何被判无罪?
            1994年6月13日,一男一女被谋杀于美国洛杉矶西边的布伦特伍德市(Brentwood)一处公寓,受害者分别是著名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妮可尔•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男招待罗纳德•戈德曼(Ronald Goldman)。洛杉矶警方到场后,辛普森立刻被怀疑为凶犯,并遭警方传唤。辛普森曾一度驾车逃离加州,在州际公路上狂奔的镜头被电视媒体广泛传播。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两名受害人是情侣关系,案发地点是女受害人居住的公寓,两人均死于非命,颈部、头部有多处刀伤,胳膊上还有抵抗伤。当然,辛普森最终还是被缉拿归案,并于1995年1月24日出庭受审。
            检方的“铁证如山”与“梦幻律师团”
            在检方看来,他们是胜券在握的,用主诉检察官玛西亚•克拉克(Marcia Clark)的话说,本案可谓是“铁证如山”。这并非夸张,本案中无论是证据数量,还是证据的可信程度,在检方看来,都达到了很高的标准。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4-12-2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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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更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4-12-2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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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尔曼的证词是否可信?
                法庭上的另一个焦点,集中在洛杉矶警局的警探马克•福尔曼(Mark Fuhrman)身上,正是他在现场发现了的血迹和手套。但讯问的重点却并非案情,而是“你有种族倾向吗?你曾用过“nig*er”这个词吗?”福尔曼断然予以否认。但辩方随后却拿出了一盘10年前拍摄的录像带并当庭播放:在那个访谈片段中,福尔曼一连说了41次“nig*er”,法庭顿时一片哗然。别忘了,12名陪审员中有9名正是非洲裔。律师则顺势抛出一个惊人的假设:杀死两名被害人的凶犯另有其人,而福尔曼出于种族歧视,企图陷害无辜的被告人辛普森。
                在这个问题上,伊藤法官(Lance Ito)指示陪审团:“如果证人有意就某个证词的实质部分加以隐瞒,那么他证词的其他部分就无法让人相信。”也就是说,本案的两大关键证据:血手套和袜子,都是由福尔曼发现的,所以陪审团可以拒绝采信他在这两点上的证词。
                合理的怀疑?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标准在于是否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在本案中,由于受害者曾与毒品有染,所以辩方根据上述的理由,可以提出这样一个合理的怀疑:毒品贩子杀害了被害人,福尔曼则利用血样送检前的几个小时,偷偷的用这1.5毫升被告人的血样伪造了证据,从而嫁祸被告人辛普森。对此,检方虽然无比愤慨,却也无力将其彻底排除。有媒体戏言,这场对辛普森的审判,被告人似乎却变成了福尔曼。
                在本案辩护律师亚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的书中,他这样推测当时陪审团的心理:1.他们相信警察在取证过程中有所欺瞒;2.警方很可能将血液涂抹在了现场;3.手套和袜子很可能是福尔曼伪造的。因此,陪审团认为警方有可能在刻意构陷一名罪犯,所以他们拒绝对辛普森定罪。
                1995年10月3日,全美国都在紧张的等待在电视机前。据悉,在裁决最终公布这半小时内,长途电话数下降了58%,人们甚至推迟了洗澡时间——全国居民用水量有所下降。在裁决公布前15分钟,匹萨连锁店的外卖的生意巨增,而在判决公布的5分钟时间里,全美甚至都没有下一个匹萨订单。
                终于,陪审团宣布了一致决定:辛普森无罪。这场耗时9个月、产生了5万页庭审记录的世纪大审判,总算是落幕了。
                辛普森被立即释放,但在不久后的民事诉讼中却被判败诉,必须向两位死者的家属赔偿共三千多万美元。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庭采取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即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4-12-2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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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庭采取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即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胜出,这与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不同。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4-12-2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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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尽管被害人家属一致反对,辛普森还是出版了一本小说,《假如我真的做了》(If I Did It),详细描述了如果自己真是凶犯,当初是如何如何作案的。当然,辛普森的律师特别强调了一句:“本文纯属虚构。”(purely hypothetical)
                    了解更多:
                    [1]《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件批判美国司法体系,亚伦•德肖维茨 著,高忠义、侯荷婷 译,法律出版社
                    [2]The Trial of O. J. Simpson: The Incriminating Evidence
                    [3]TruTV-O. J. SIMPSON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4-12-2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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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千秋,各有各的好处,也各有各的弊端,就像那句话说的好,世间没有绝对的公平,世间也没有绝对的正义。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4-12-2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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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案根本就不是法律问题,视角局限在这里才是一叶障目


                        16楼2014-12-2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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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看内容,只看了标题评论一下,欧美法这个说法狠蛋疼,欧洲大陆用的是大陆法,和英美法差别大了去了,楼主请仔细点,不要被喷。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4-12-2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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