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司法解释,单从法理上谈谈吧。
制造销售假药罪,列于市场经济秩序一节,似乎在立法者看来此罪的首要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但此罪又属于抽象危险犯,具有高度的对人体健康侵害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市场秩序类罪,重罪不多,此罪属于少有的可判处死刑的重罪,根本原因还是伤人危险巨大。
但购买他国合法有效的药物给我国患者使用,基本上不存在人身危险的可能,所以这个角度看,从保护法益出发,很难成罪。
不过在市场秩序方面又确实存在破坏的可能,国内药价因为专利许可费的问题,都高居不下。姑且认为成立此罪倒情有可原,可量刑上不能按照通常方式进行。 比照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模式未尝不可(虽然有类推的嫌疑),或者适用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方式,但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