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剑霜寒十五洲吧 关注:31贴子:887
  • 5回复贴,共1

知识产权法作业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1楼2014-12-23 23:48回复
    法律行为:1.施特里克斯公司是名称为“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控制器组件”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3.施特里克斯公司起诉家泰公司、富士宝公司、联想桥店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4.施特里克斯公司要求家泰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联想桥店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2楼2014-12-23 23:51
    回复
      事实行为:1.家泰公司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KSD368-A的温控器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6-17、19-21、23-26的侵犯。
      2.富士宝公司制造、销售型号为DK-1515的电热水壶及使用型号为KSD368-A的温控器的行为构成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4、6-17、19-21、23-26的侵犯。
      3.家泰公司和富士宝公司的行为均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施特里克斯公司的专利权构成共同侵权。
      4.联想桥店销售型号为DK-1515的电水壶,构成侵权。


      3楼2014-12-23 23:55
      回复
        1.家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何种侵权?
        2.富士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何种侵权?
        3.家泰公司与富士宝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4.联想桥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5.家泰公司、富士宝公司、联想桥店的责任承担方式。


        4楼2014-12-23 23:57
        回复
          1.《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出本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5.《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
          6.《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8.《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10.《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11.《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楼2014-12-24 00:03
          回复
            该案在传统民法理论关于共同侵权之要件的基础上,清晰界定了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之专用零部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第一,他人实施了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二,教唆或帮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门用于实施他人相关产品专利的原料、专用设备或者零部件,或者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门用于实施他人相关方法专利的专用设备。第三,教唆或帮助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会实施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基于上述要件成立,该案的侵权行为得到合理界定。该案裁决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平衡、侵权人的认知能力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相关公众实施相关行为的合理法律预期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等方面予以全面考虑,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6楼2014-12-24 00: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