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钓鱼吧 关注:231贴子:609
  • 1回复贴,共1

又一例’‘刘海案’‘在浙江发生了!近年来不断又类似案例发生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2014年10月28日下午约16点半左右,正在上班中的李国良被工友发现其晕倒在锅炉房里【锅炉工】!保安和部门主管相继赶到现场!死者已无呼吸!呼之不应!随即被送入温州市中医院水心院区抢救! 医生诊断为深昏迷,脑溢血出血过多压迫脑干!脑死亡!脑疝,脑积水,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多脏器衰竭...... 随后接诊医生告诉李国良的大哥和妹夫,病人已无救治的可能!就算是有救活的可能也是微之甚微!当即要求病人不治出院!李某大哥和妹夫实在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在他和其他家属的坚持下,院方对李国良采取了心肺复苏术,约20分钟后,李开始靠呼吸机恢复心跳,但仍无自主呼 吸。主治医生当即明确告诉其亲属:病人大脑已经死亡,已无生还的可能。----10月30日晚李某儿子和其侄子等部分家属赶到医院!李某于11月1日凌晨1点50分左右停止心跳!多脏器衰竭严重!医生宣布死亡!这样,李国良的“死亡”时间似乎就有了两个:一个是入院后医生判断的脑死亡时间,一个是死亡证明上的临床死亡时间。这就造成了在对李国良的情况进行工伤认定时,死者家属和工伤认定部门之间的分歧。依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视同工伤。李国良的家属认为,李国良在送进医院不久即被判定为脑死亡,所以应当视为工伤;而社保部门则认为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李国良的临床死亡时间是入院3天后,已经超出了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局只是依据《工伤保险条 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医院出具的《居民医 学死亡证明书》上,李国良的死亡时间是11月1日,距李国良晕倒入院的时间已经超出了48小时,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局只是单纯的依照规章的字面意思!没有真正的领悟条例的根本!让家属停留在决断的十字路口!是该在48小时内放弃维持申报工伤?还是该怎么办? 李国良个人情况介绍: 李国良出生于河南内乡县老牛铺!家庭十分贫困!家中有1个女儿【已出嫁】,2个儿子【一个高中生,一个未满18周岁因为家庭穷困而辍学在家!】和一个年满78岁的母亲!配偶于1997年死亡在山西,所以全家的生计都靠李某在温州婉甸服装厂烧锅炉的工资来维持!李某进厂体检健康!无任何疾病!在岗期间工作认真,勤奋!为人老实,本分! 目前李某家属认为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比照工伤处理,李某所在的锅炉房只有李某一个员工!且不在厂区院内!发现李某晕倒在地的时间据李某晕倒已经过了2个多消失有余【有入院诊断记录为证】!本应该两个人烧的锅炉只有李某一个人!从早上8点上班!一直烧到晚上十来点钟!有时候工厂赶货还加班到凌晨!据李某的大儿子说!今年夏天李某就曾中过一次煤毒!但因发现及时所幸没有生命危险! 李某在入院后已无救治可能!脑死亡!无自主呼吸!为什么不能算工伤?劳动局这样草率决定结果是否真正领悟到立法本意?还是一味的照章办事?对于劳动局这样的草菅人命!太不人道!太不人性化!让李某一家上下如何生存下去?谁能站出来为李某一家主持公道?让弱势群体能享受到合法权益呢?求大家公断!


1楼2014-12-26 14:32回复


    2楼2014-12-26 14: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