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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判决 6企业赔1.6亿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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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保网获悉,12月30日,由江苏省高院院长亲自审理的泰兴6家化工公司遭公益诉讼案终审宣判,被告公司需赔偿1.6亿元环境修复费,不过,终审判决对这笔修复费用的支付方式作出修改,被告如能在一年内积极修复,降低环境风险,赔偿或减少四成。
2012年1月起,6家被告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废盐酸、废硫酸等2.59万吨危险废物交由他人偷排,事后,偷排废液的企业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当地检察机关起诉。泰州市环保联合会随后向产生废物的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认为6家企业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损害,需要进行污染修复。泰州市法院一审判令6家公司9个月内支付共计1.6亿元环境修复费,败诉的6家公司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30日,省院就此案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环境修复费1.6亿元的认定,但对支付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了修改。
终审判决明确,自判决生效起一年内,如果6家公司能够积极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环境风险,则最多可减少四成赔偿。不过,减赔条件明确,这6家公司必须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并在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后,才能提起减赔申请。


IP属地:山东1楼2014-12-31 10: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