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第2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人防资产同样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据此,作为人防资产组成部分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居民小区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应该归国家所有。从表面上看,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投资主体是开发商,但实则不然。根据法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如果因地形、地质等技术原因而无法修建的,要缴纳易地建设费(要纳入财政资金),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并对不建或不缴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这本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经济主体(城市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以实物(小区防空地下室)或货币(易地建设费)形式征收的一种赋税,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并无不同。换言之,无论小区修建人防工程费用是否由业主均摊,均不影响产权应该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