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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记者回复)【这起案件有两种争议,哪种是合情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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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记者回复) 【这起案件有两种争议,哪种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呢?】
政法记者陈诚: 昨天我打开工作邮箱看到一封署名叫孙洋洋的邮件,这位朋友向我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我对此依照法律法规作了详细的回复。
孙洋洋原邮件:这起案件有两种争议,哪种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呢?
检察机关抗诉一起刑事再审案例,原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再审经审理,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原审认定构成)外,其他均与原审认定一致,且综合全案情况,再审认为原审判决结果量刑适当。
然后关于该案发生了两种争议 :第一种争议,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虽然有部分不同,但量刑结果一致,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第二种争议,虽然再审认为原审判决结果量刑适当,但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有部分不同,改变了原审的认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我想请问您以上两种争议哪种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呢?
这位朋友:你好!
现将你提出的法律性问题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性的回复如下:
一、本案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虽然有部分不同,但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及量刑,综合整个案件,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量刑适当。在缓刑判决的案件中,如果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且判决缓刑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已经做出适用缓刑的判决,在没有出现法定应该撤销缓刑的条件下,就应该维持原审判决。
二、应该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持司法公信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和诉讼价值的最终体现。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力的信赖度。在判决中,如果因一点原因就改判,不仅显出法院判决的随意性,也增加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度,没有足够的理由和法定的事实改变原审结果,就应该保持原判决的稳定性,这样不仅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增加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度。故我同意第一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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