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上午,[url]http://复旦投毒案[/url]二审宣判。结果如何,可谓万众瞩目。
依照法律规定,二审的结果有三种: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发回重审;直接改判。其中,前两种用[url]http://刑事裁定书[/url],最后一种使用[url]http://刑事判决书[/url]。需要明确的是,裁定书和判决书,都是法院的法律文书,法律效力是同等的。裁定也好判决也好,都需要公开宣判。一般人所说的“二审判决”,其实是不严谨的,业内人士使用的说法是“裁判”,即包含了裁定和判决。而从法律规定及实践看,二审的裁判结果中,裁定其实占了多数。有些人以为:发回重审不需要公开宣判,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三种可能的结果中,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其实是最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辩方对黄洋死因的质疑相当有力,N2中毒致死无法解释黄洋三项乙肝指标的动态变化,案件存在重大疑点,二审法院无从回避;二是当前整顿吏治、开展司改的大背景,以及呼格案平反并开始追责的小背景,官员普遍的心态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于一个存在重大疑点且已经众所周知的死刑案件强行维持,无异于顶风作案,这与官场[url]http://生存法则[/url]是背道而驰的,我不大相信上海公检法高层会愚蠢到这个程度。
其次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可能最大,原因有这么几个:一、维持也好改判也好,都必须对黄洋乙肝指标的动态变化做出科学权威的解释,因而重新鉴定势在必行。既然二审这么快宣判,说明二审法院没有直接委托重新鉴定的意愿,发回重审并要求一审法院重新鉴定,自己保持主动,也不失为一个好选择;二、发回之后,不管判决结果如何,案件仍然控制在上海一级,不用承担被最高院发回或者改判的风险,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瑕疵,也能够把控;三、一审程序违法,管辖出错,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刑诉法对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相当明确,即犯罪地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为辅,办案机关所在地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之前由于对[url]http://上海行政区划[/url]不熟悉,也没留意到这个问题。二审辩护律师指出之后,一直觉得很诡异,难道上海第一中院就比第二中院更加依法办案?难道第一中院就不买文保分局的账?
第三种直接改判,这种可能性也不小。二审开庭,不仅揭示出黄洋死因这一重大疑点,办案机关的一些重大瑕疵也暴露在公众面前,比如案件管辖及死因鉴定违反程序、疲劳审讯、取样不规范、以供取证、质谱图缺失等等,发回的话,今后起码还要面对两三次舆论关注的高峰,上述瑕疵会暴露得更加彻底。与其如此,还不如[url]http://快刀斩乱麻[/url],直接改判死缓,让各方都有一个台阶下,让此案尽快淡出公众视线,此即“疑罪从轻”的好处。至于理由不难找:林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以上三种情形,都是法律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以此改判死缓,依法有据。至于死因的争议,就只能是春秋笔法一笔带过了。
总之,对于明天的宣判,我仍然秉持乐观态度。就算真的死硬到底,强行维持,也还有最高院复核那一关。林案,全国关注,暗箱操作一手遮天那一套,用不上。
依照法律规定,二审的结果有三种: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发回重审;直接改判。其中,前两种用[url]http://刑事裁定书[/url],最后一种使用[url]http://刑事判决书[/url]。需要明确的是,裁定书和判决书,都是法院的法律文书,法律效力是同等的。裁定也好判决也好,都需要公开宣判。一般人所说的“二审判决”,其实是不严谨的,业内人士使用的说法是“裁判”,即包含了裁定和判决。而从法律规定及实践看,二审的裁判结果中,裁定其实占了多数。有些人以为:发回重审不需要公开宣判,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三种可能的结果中,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其实是最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辩方对黄洋死因的质疑相当有力,N2中毒致死无法解释黄洋三项乙肝指标的动态变化,案件存在重大疑点,二审法院无从回避;二是当前整顿吏治、开展司改的大背景,以及呼格案平反并开始追责的小背景,官员普遍的心态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于一个存在重大疑点且已经众所周知的死刑案件强行维持,无异于顶风作案,这与官场[url]http://生存法则[/url]是背道而驰的,我不大相信上海公检法高层会愚蠢到这个程度。
其次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可能最大,原因有这么几个:一、维持也好改判也好,都必须对黄洋乙肝指标的动态变化做出科学权威的解释,因而重新鉴定势在必行。既然二审这么快宣判,说明二审法院没有直接委托重新鉴定的意愿,发回重审并要求一审法院重新鉴定,自己保持主动,也不失为一个好选择;二、发回之后,不管判决结果如何,案件仍然控制在上海一级,不用承担被最高院发回或者改判的风险,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瑕疵,也能够把控;三、一审程序违法,管辖出错,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刑诉法对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相当明确,即犯罪地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为辅,办案机关所在地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之前由于对[url]http://上海行政区划[/url]不熟悉,也没留意到这个问题。二审辩护律师指出之后,一直觉得很诡异,难道上海第一中院就比第二中院更加依法办案?难道第一中院就不买文保分局的账?
第三种直接改判,这种可能性也不小。二审开庭,不仅揭示出黄洋死因这一重大疑点,办案机关的一些重大瑕疵也暴露在公众面前,比如案件管辖及死因鉴定违反程序、疲劳审讯、取样不规范、以供取证、质谱图缺失等等,发回的话,今后起码还要面对两三次舆论关注的高峰,上述瑕疵会暴露得更加彻底。与其如此,还不如[url]http://快刀斩乱麻[/url],直接改判死缓,让各方都有一个台阶下,让此案尽快淡出公众视线,此即“疑罪从轻”的好处。至于理由不难找:林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以上三种情形,都是法律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以此改判死缓,依法有据。至于死因的争议,就只能是春秋笔法一笔带过了。
总之,对于明天的宣判,我仍然秉持乐观态度。就算真的死硬到底,强行维持,也还有最高院复核那一关。林案,全国关注,暗箱操作一手遮天那一套,用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