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售小产权房收受86人1880余万元,北京柏西枫林观光农业有限公司股东王伯雄一审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据悉,市高院二审以非法经营罪改判王伯雄有期徒刑5年,在本市众多以非法经营小产权房的案件中,这是首次由合同诈骗罪改判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租地建房
明知违法继续卖
骗86人近2000万
32岁的王伯雄和46岁的李国峰分别是北京柏西枫林观光农业有限公司股东和总工程师。
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间,王伯雄、李国峰在柏西枫林公司(原为北京永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又违反与房山区长沟镇三座庵村农工商公司所签合作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用途,在该村非法建设住宅楼。
在房山区长沟镇政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等多次向其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两人明知所建住宅楼不可能具备合法交付使用的条件,仍以“山水人间”、“枫林宜墅”等名义对外销售,先后骗取86名受害人购房款1880余万元。
多次收停工通知书 认为只是走形式
据王伯雄供述,他与王某合伙,由王某出面与房山区长沟镇三座庵村在2008年1月签订协议,租赁了该村100亩山坡荒地,租期50年,租金400万元。
2008年3月24日,王伯雄与北京岁月流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注册永盛基业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注册后资金由该公司取回,公司股份为虚假股份。
2008年11月25日,永盛基业公司更名为柏西枫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都是挂名的,每月给其开3000元工资,用来应对政策方面的变化。从2008年5月起,该公司按照王伯雄的设想开始开发小产权房和建设阳光大棚。
据李国峰说,到案发前,公司共建成三层半住宅8栋、阳光蔬菜大棚42座,占地50亩左右,卖出住宅65户、大棚36座,收款1800余万元。公司在城里建了4个销售处。王伯雄负责全面工作及销售,王某负责与外界联系,他于2008年3月通过别人介绍来公司,负责工地建设。王伯雄和王某各占公司45%的股份,他占10%的股份,此后王某退出公司。
从2008年3月至2010年年初,公司共计销售130户左右。
王伯雄也承认,至2009年11月,长沟镇政府、房山国土资源局、三座庵村、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多次下发停工通知书、通知、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但王伯雄认为这都是走形式,等建起来也就不了了之了。所以不管下什么通知,过一两天没人过问就继续施工。
一审判决
股东和总工程师 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一中院一审认为,王伯雄、李国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王伯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国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两人不服,均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终审改判
政府称开发商造假法院未认可
法院审理时,房山区长沟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证明:2008年6月,永盛基业公司在长沟镇三座庵村欲注册一养殖基地,因该项目属于农村乡镇招商引资扶植企业,2008年6月,长沟镇领导批准该公司在此经营,并在该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上加盖了房山区长沟镇政府的印章。
长沟镇政府表示,此证明原件中产权人证明一栏当时没有12945.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内容,住所(经营场所)一栏为空白,拟设立企业名称一栏中没有北京山水半岛度假村字样,产权人证明一栏还没有加盖三座庵村委会的印章,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中的内容为该公司后来私自添加的内容,属于私自造假行为。
市高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伯雄等人使用该伪造的证明文件欺骗购房人,对于售房过程中频繁使用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经鉴定,所盖长沟镇人民政府公章为真实印章,尽管镇政府和三座庵村委会均称其系在空白文件上盖章,但依常理分析,此种解释难以成立,难以认定该文件系伪造。
据此,法院未对王伯雄、李国峰用“伪造文件”欺人予以认定。
违规售小产权房 改判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为,王伯雄、李国峰所收被害人购房款,大部分用于建设8栋住宅楼,认定两人具有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两人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法院认为,王伯雄、李国峰在无建设、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销售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有误,对王伯雄、李国峰量刑不当。
法院二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伯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李国峰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4万元。
据悉,市高院二审以非法经营罪改判王伯雄有期徒刑5年,在本市众多以非法经营小产权房的案件中,这是首次由合同诈骗罪改判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租地建房
明知违法继续卖
骗86人近2000万
32岁的王伯雄和46岁的李国峰分别是北京柏西枫林观光农业有限公司股东和总工程师。
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间,王伯雄、李国峰在柏西枫林公司(原为北京永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又违反与房山区长沟镇三座庵村农工商公司所签合作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用途,在该村非法建设住宅楼。
在房山区长沟镇政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等多次向其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两人明知所建住宅楼不可能具备合法交付使用的条件,仍以“山水人间”、“枫林宜墅”等名义对外销售,先后骗取86名受害人购房款1880余万元。
多次收停工通知书 认为只是走形式
据王伯雄供述,他与王某合伙,由王某出面与房山区长沟镇三座庵村在2008年1月签订协议,租赁了该村100亩山坡荒地,租期50年,租金400万元。
2008年3月24日,王伯雄与北京岁月流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注册永盛基业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注册后资金由该公司取回,公司股份为虚假股份。
2008年11月25日,永盛基业公司更名为柏西枫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都是挂名的,每月给其开3000元工资,用来应对政策方面的变化。从2008年5月起,该公司按照王伯雄的设想开始开发小产权房和建设阳光大棚。
据李国峰说,到案发前,公司共建成三层半住宅8栋、阳光蔬菜大棚42座,占地50亩左右,卖出住宅65户、大棚36座,收款1800余万元。公司在城里建了4个销售处。王伯雄负责全面工作及销售,王某负责与外界联系,他于2008年3月通过别人介绍来公司,负责工地建设。王伯雄和王某各占公司45%的股份,他占10%的股份,此后王某退出公司。
从2008年3月至2010年年初,公司共计销售130户左右。
王伯雄也承认,至2009年11月,长沟镇政府、房山国土资源局、三座庵村、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多次下发停工通知书、通知、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但王伯雄认为这都是走形式,等建起来也就不了了之了。所以不管下什么通知,过一两天没人过问就继续施工。
一审判决
股东和总工程师 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一中院一审认为,王伯雄、李国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王伯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国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两人不服,均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终审改判
政府称开发商造假法院未认可
法院审理时,房山区长沟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证明:2008年6月,永盛基业公司在长沟镇三座庵村欲注册一养殖基地,因该项目属于农村乡镇招商引资扶植企业,2008年6月,长沟镇领导批准该公司在此经营,并在该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上加盖了房山区长沟镇政府的印章。
长沟镇政府表示,此证明原件中产权人证明一栏当时没有12945.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内容,住所(经营场所)一栏为空白,拟设立企业名称一栏中没有北京山水半岛度假村字样,产权人证明一栏还没有加盖三座庵村委会的印章,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中的内容为该公司后来私自添加的内容,属于私自造假行为。
市高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伯雄等人使用该伪造的证明文件欺骗购房人,对于售房过程中频繁使用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经鉴定,所盖长沟镇人民政府公章为真实印章,尽管镇政府和三座庵村委会均称其系在空白文件上盖章,但依常理分析,此种解释难以成立,难以认定该文件系伪造。
据此,法院未对王伯雄、李国峰用“伪造文件”欺人予以认定。
违规售小产权房 改判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为,王伯雄、李国峰所收被害人购房款,大部分用于建设8栋住宅楼,认定两人具有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两人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法院认为,王伯雄、李国峰在无建设、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销售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有误,对王伯雄、李国峰量刑不当。
法院二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伯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李国峰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