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公民张某是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 013年收入情况如下: (1)1~12月每月取得由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8 000 元;
(2)1~12月每月取得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2 500 元; (3)4月份在某杂志社发表文章,取得稿费收入1 0 00元; (4)6月为某公司翻译外文资料,取得收入30 000 元; (5)1月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每月租金3 000元, 租期半年; (6)7月将上述自有住房出售,售价40万元,原价 32万元,支付转让过程的税费共1.5万元; (7)8月取得国债利息收入4 285元; (8)10月取得2011年9月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利息 收入500元; (9)将一项专利权转让给某境外公司,转让收入25 0 000元,已在该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6 000元, 相关凭证合法齐全。
(2)1~12月每月取得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2 500 元; (3)4月份在某杂志社发表文章,取得稿费收入1 0 00元; (4)6月为某公司翻译外文资料,取得收入30 000 元; (5)1月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每月租金3 000元, 租期半年; (6)7月将上述自有住房出售,售价40万元,原价 32万元,支付转让过程的税费共1.5万元; (7)8月取得国债利息收入4 285元; (8)10月取得2011年9月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利息 收入500元; (9)将一项专利权转让给某境外公司,转让收入25 0 000元,已在该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6 000元, 相关凭证合法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