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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亲婚姻并不“亲” 花甲老人屡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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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一对夫妻,通过换亲促成婚事,但是因为性格不合,双方时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判决双方离婚。
刘某与张某经媒人介绍通过换亲促成婚事,并生育一子,现已结婚成家。两人由于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合,双方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5月,原告刘某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9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原告撤回起诉,但双方一直未和好。前不久,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三十多年前经他人介绍通过换亲仓促成婚,婚前未经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一直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近年来,原告已先后两次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并于2012年5月分居至今,现双方已分居两年余。自2012年5月,双方发生家庭矛盾,两人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在村支书的主持下对双方的家庭生活用品及财产进行了分配并协议分居,并表明分家后互不干涉、互不妨碍对方的生活。
法院审理法官介绍,对这类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法院通过对被告的调查笔录发现,双方都无和好的意愿。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确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在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生活,互不往来,二人已无夫妻家庭生活之实,应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所以,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双方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已经于分居时在村支部书记的主持下进行了分割,分居后,并互不往来已达两年余,法院认为对财产归属应以维持现状为宜,双方之间的财产问题不再进行分割。


1楼2015-01-13 17:1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