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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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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传真:
邵天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人名均系化名)1995年6月10日生,2012年1月至7月邵天杰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与小丽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起初邵天杰并不知道小丽还未满14周岁,后来知道小丽未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小丽怀孕,2012年8月13日,小丽的母亲报案后,邵天杰被公安抓获,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强奸罪向昆明市盘龙区法院提起公诉,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3年8月5日判决。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认定被告邵天杰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表示认可,除此之外,辩护人还有如下从轻、减轻辩护意见:
一、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今天的当庭供述,其在明知小丽的母亲已经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离开,等到公安机关到来,将其带到派出所。被抓获后,如实、完全的供述了与小丽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学历低、法制观念淡薄。
根据被告的陈述,其上学到初中一年级,就辍学了,他不知道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无论对方是愿意还是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2、被告家庭教育缺失。
根据被告的供述,其在犯罪之前,即没有上学,也没有学习任何技能,而主要是在家中上网。其在被抓获后,其父母也没有到看守所去给他送过任何钱物。今天开庭也未到法庭,可见,其父母对其子女是没有尽到应尽的教育义务,而是放任其发展。
3、被告与受害人系恋爱关系。
虽然被在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时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本案中的被告与受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且每次发生性关系都是双方自愿的,这种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与利用强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4、被告是初犯,在此之前并无其它违法犯罪记录。
5、被告对自己行为也深表后悔,在被抓获后至今天的庭审一直是认罪的,悔罪态度诚恳。
6、被告父母已经对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且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也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减轻处罚,对被告以强奸罪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节选):
……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天杰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邵天杰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其辩护人的有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人法定代理人积极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且已及时履行。被告人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的行为,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被害人系自愿发生性行为,与采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而实施的强奸行为有所区别,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被害人的已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天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办案小结: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在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受害人怀孕,依法被告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律师在接受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跟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最后取得适用缓刑的理想辩护效果。


1楼2015-01-17 16: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