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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刘维国县长关注一下上学孩子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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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吧用户_0QM7VSV
  • 声名赫赫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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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内容;政府宾馆工作人员养了一只大笨狗,每天七点多钟在政府门前广场放开撒欢,导致民间也有遛狗人士参与进来,这个时间学校和幼儿园的孩子正在上学,有些是家长领着,有些小学生是自己单独去上学的,这个狗对孩子们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有重大安全隐患,无论是小孩和大人都害怕那只大笨狗,希望刘县长关注解决一下,帖子链接http://tieba.baidu.com/p/3538829101


  • 远大外墙工程
  • 小吧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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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贴能解决问题就好了,解决问题很容易。


  • 爱就是个传说
  • 声名赫赫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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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下35


  • 旧曲凭栏闲酌酒
  • 人尽皆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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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很有吧主范儿


  • 一石俩鸟
  • 声名赫赫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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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的犬类管理归哪个部门?


  • flowers1繁花
  • 人尽皆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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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一个


  • 酷爱琥珀香
  • 声名赫赫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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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不置顶?现在的吧主和吧务都干鸟去了?


  • ~亵渎~
  • 吧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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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烦散放遛大狗的,都说不咬人,吓到人也不好吧,往你跟前跑谁知道它咬不咬啊,尤其公共场所小孩子还比较多


应用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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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截止:2100-01-01
去徽章馆》
  • 一石俩鸟
  • 声名赫赫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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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制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提出养犬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 农村、牧区、林区、少数民族村屯居民需要养犬和专业狩猎场、有证狩猎户、养犬专业户养犬的,应填写养犬申请表,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批准单位或个人养犬时应进行登记发给《犬类准养证》,并按规定收费。
第五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家犬免疫症》和犬牌,并按规定交费。
第六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栓养或圈养。犬被宰杀或死亡,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将《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和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和犬牌。
第七条 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
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第八条 出售犬皮、犬肉的,应出示《家犬免疫证》和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
第九条 捕犬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门组织进行,畜牧、卫生、城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制、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监测畜间狂犬病疫情。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应为被犬咬伤的患者认真处理伤口,对确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应开具诊断书,转指定的防疫单位处理,对确诊为狂犬病的患者应隔离、治疗。
第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养犬的;养犬未实行栓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转让《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和犬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出售活犬或出售无《家犬免疫证》及检疫证明的犬肉、犬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倒卖狂犬病疫苗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疫苗交卫生或畜牧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省畜牧局、省卫生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马拉个人民币
  • 根底扎实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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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雄霸天下


  • 一石俩鸟
  • 声名赫赫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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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帖子少有人关注是有原因的
就在这些吧友中也很多爱狗人士,所以基于对狗这种宠物的感情,见到这种问题都会回避的
其实他们都想错了,爱狗跟公德根本不冲突,大部分人都喜欢狗,我也不例外
可狗再怎么招人稀罕,终归是为人服务的,或者说终归是个宠物而已,当有天它们侵犯到人的安慰,我想做为人应该还是得占在人的角度去对待它
再稀罕狗的人都会对一只靠近自己的陌生大狗顿生寒意,这就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最真实写照,所以请那些所谓的爱狗人士正视这个问题
话说回来,我儿时最喜欢的是养大狗,带着大狗出去,看到大狗靠近陌生人而陌生人恐惧万分的时候的感觉,说实话,一股内心中交杂的自豪的赶脚油然而生,不仅狗仗人势的时候狗心里很爽,人仗狗势的时候,他吗的也挺爽的哈
我预言那狗早晚得死,凡是吓唬过人的狗最终结局都逃脱不了人类的惩罚,所以吃掉它也许是帮助它偿还这些它曾经欠过的吓唬过人的债务吧,我愿做那个帮助它的人,阿门


  • 一石俩鸟
  • 声名赫赫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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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前年就对政府门前那块场地溜狗成灾发过一个帖子,当时就有人嗷嗷的出来对我喷大粪了,你看人跟人的区别哈,人35发这帖子,就没一个狗儿子狗姑娘出来叫唤,真是佩服啊


  • 骑云兜风
  • 人尽皆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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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养狗怕伤人,赔不起!
豪门养狗显霸气,仗人势!
政府养狗是权利,开工资!
地位很重要!


  • 一笑像大佛
  • 人尽皆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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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喜欢狗,尤其大型犬,但我绝不会放任它在人多的地方随便溜达,虽说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但不至于当儿子姑娘那么对待。


  • 麦奎因的小蓝
  • 人尽皆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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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我都不敢溜松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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