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辩护刑期从5至7年下降为9个月
2013年在威远县城区发生了几起小青年在浴足场所消费后,以地上有水为由故意滑到,并以此为借口向浴足店老板要求免单,并借机向老板索要数额不等金钱的案件(当事人俗称打撇脚)。此案经浴足店老板报警,威远县公安局侦破后,由威远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于此案开庭前一周聘请了威远县(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的张绪林律师,张绪林律师接收到该案后,连夜加班研究案情,分析后认为该案事实比较清楚,但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参与实施了四次以上“打撇脚”行为,每次也有摔倒情节,每次获得的金额也均在1000元以上,但每次的实施“打撇脚”行为均没有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发生。而且也研究了如果最终按公诉机关起诉的寻衅滋事罪定罪,被告人王某某的四次1000元以上犯罪行为就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在5至7年期限内确定刑期,如果出现这个结果,将会产生罪行与量刑不相适应的法律后果(即量刑过重)。
张绪林律师仔细研究后,作出了两个主要的辩护方向,第一,对四起“打撇脚”行为中其中有两起被害人陈述不清或有漏洞的案件提出了疑罪从无辩护;第二,对王某某参与的全部 “打撇脚”行为提出了“敲诈勒索罪”的罪名辩护,指出王某某每次的实施“打撇脚”行为均没有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发生,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王某某的行为更加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最后,经过威远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威远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张绪林律师的第二点辩护观点,全部以“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某实施“打撇脚”行为定罪量刑,再加上王某某对全部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该案经张绪林律师慎密研究,大胆辩护,为当事人减少了大量刑期,全部受害人也获得了经济赔偿,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的“打撇脚”行为也获得了相适应的量刑(即罪、刑相当)。
2013年在威远县城区发生了几起小青年在浴足场所消费后,以地上有水为由故意滑到,并以此为借口向浴足店老板要求免单,并借机向老板索要数额不等金钱的案件(当事人俗称打撇脚)。此案经浴足店老板报警,威远县公安局侦破后,由威远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于此案开庭前一周聘请了威远县(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的张绪林律师,张绪林律师接收到该案后,连夜加班研究案情,分析后认为该案事实比较清楚,但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参与实施了四次以上“打撇脚”行为,每次也有摔倒情节,每次获得的金额也均在1000元以上,但每次的实施“打撇脚”行为均没有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发生。而且也研究了如果最终按公诉机关起诉的寻衅滋事罪定罪,被告人王某某的四次1000元以上犯罪行为就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在5至7年期限内确定刑期,如果出现这个结果,将会产生罪行与量刑不相适应的法律后果(即量刑过重)。
张绪林律师仔细研究后,作出了两个主要的辩护方向,第一,对四起“打撇脚”行为中其中有两起被害人陈述不清或有漏洞的案件提出了疑罪从无辩护;第二,对王某某参与的全部 “打撇脚”行为提出了“敲诈勒索罪”的罪名辩护,指出王某某每次的实施“打撇脚”行为均没有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发生,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王某某的行为更加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最后,经过威远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威远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张绪林律师的第二点辩护观点,全部以“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某实施“打撇脚”行为定罪量刑,再加上王某某对全部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该案经张绪林律师慎密研究,大胆辩护,为当事人减少了大量刑期,全部受害人也获得了经济赔偿,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的“打撇脚”行为也获得了相适应的量刑(即罪、刑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