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自去年就出台《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根据该《意见》相应制定了《烟台市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管理办法》、《烟台市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股东或发起人人数不超过15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足额缴纳、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条件。另外,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具有金融、投资从业经验及相应资质,且具有较强的依法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要求从事金融或投资类工作5年以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要求从事金融或法律相关工作5年以上。《烟台市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管理办法》中指出,对于自然人入股民间融资机构,同样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所在县市区常住居民,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