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楼主这么执着,我不妨不厌其烦的给你普及下法律知识。只是希望你以后不要不懂装懂,四处卖弄。
假设,以上经过就是案件事实,一切证据不需证明。依次进行分析。
少女面对对方强奸行为,用刀刺杀,此处是正当防卫。将其刺刀后,对方的犯罪行为已经终止,并无力继续施暴,根据描述少女可以逃走。但她没有,继续刺杀致其死亡。属故意杀人。
至于楼主所说的抢劫,首先,没有犯罪动机,因为少女显然不是为了300块钱而杀人的,是为了反抗。其次,此时对方已被杀死,对其财产不再占有,因此少女的行为不构成盗窃,不构成抢劫,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因为该遗产是可继承的,而非无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