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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当代刑事错案之三内蒙呼格吉勒图被枪决10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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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当代刑事错案之三内蒙呼格吉勒图被枪决10年后“
阅读:2743,2008-11-25 12:16
标签:呼格吉勒图错案犯罪事实上诉状内蒙杨金柱司法公正法律杂谈
当代刑事错案之三 内蒙呼格吉勒图被枪决10年后“真凶”赵志红申请“偿命”
呼格吉勒图,蒙古族,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认定:1996年4月9日晚上,他酒后窜进一座公厕,强奸杀害了一名上厕所的年轻女子。1996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那一年他刚满18岁。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均认定呼格吉勒图所犯的犯罪事实是:1996年4月9日晚8时 40分许,呼格吉勒图酒后窜至呼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处窥探后,遂闯入女厕所内,对杨某某采用威胁、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其拖到隔墙上,扒开衣、裤进行流氓猥亵。后听到外面有动静,便逃离现场。杨某某因其扼颈窒息而当场死亡。
按照呼格吉勒图所犯的犯罪事实,呼市中院以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
在这份被呼格吉勒图家人称为“带有律师罪轻辩护痕迹”的上诉状中,呼格吉勒图承认自己酒后误入女厕所,但是,他说自己没有掐杨某某的颈部。在上诉状的最后,他恳求内蒙古高院的法官对此案进行认真查证,他希望法院给他一条生路, “我对自己所犯的错不想狡辩,但事实毕竟是事实,我不想死,也不怕死,但是(人)总是要死得明白。”
然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呼市中院的判决。当时,正值全国“严打”期间,“4·09”命案从案发的4月9日到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仅仅用了60天,就被“从重从快”地急速画上句号。
2006年11月,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赵志红案件时,公诉方呼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赵志红的犯罪事实中并没有“4·9女尸案”。庭审结束后,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在看守所内突然递出一份《偿命申请书》,再次交待,1996年他曾在赛罕区公厕内强奸杀害了一名年轻女子。
在这份《偿命申请书》中,赵志红要求法院重查此案,“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派人专门到呼和浩特调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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