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还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 以进行搜查。”总之,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老师虽然享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搜查权。另外说的是,老师指使学生互相搜查,也是对学生人身权利的漠视和侵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甚至应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