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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从过失侵权责任的统治地位到严格侵权责任的爆炸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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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08-04-24 11:38回复
    从过失侵权责任的统治地位到严格侵权责任的爆炸式发展
    ——美国侵权法的历史演变

    作者:韩铁(南开大学世界近代史研究中心教授)


    2楼2008-04-2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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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美国侵权法是19世纪工业革命的产物,它曾以过失侵权责任和三大抗辩事由为资本短缺的美国在工业发展上助了一臂之力,但劳工为此付出了代价。随着现代大企业的崛起和大众消费社会的形成,美国侵权法受改革运动、法学家和法官的影响,其重心逐渐从过失责任转向严格侵权责任,在20世纪下半叶的美国掀起了一场“法律革命”,使企业界为之震慑。这一变化在世纪之交美国社会转向保守时引起反弹。侵权法成了政治上最有意义的法律领域之一。


      关键词:美国侵权法 过失侵权责任 严格侵权责任 法律革命


      3楼2008-04-2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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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侵权责任取得统治地位的里程碑式判决是由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莱缪尔·萧在1850年布朗诉肯德尔案中做出的。
        (布朗诉肯德尔案[Brown v. Kendall, 60 Mass,(6 Cush.) 292(1850)]。该案中原告和被告的两只狗打假撕咬。被告用棍棒将狗分开,无意击中站在旁边的原告,结果被状告侵害,要求赔偿。)

        萧论证说,直接接触造成的侵害的确可以使原告以“侵害令状”(trespass)提出诉讼,但并不等于被告侵权(tort)。对于非故意接触造成的侵害是否构成侵权,要以是否有过失(neligence)为基准。这就使无论是以“侵害令状”还是以“个案侵害令状”提起诉讼的非故意侵害案件一律都要根据是否有过失做出判决,从而让过失侵权责任成为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原则。这不仅标志着美国侵权法的问世,也标志着它和英国普通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分道扬镳。
        (英国直道1959年才在普通法上作了类似的更动,参见罗伯茨:《过失:从布莱克斯通到萧到?保守主义的思想越轨》,第192页。)


        6楼2008-04-2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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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过失是指原告本人如有过失,就不能向同样有过失的被告索赔。这项原则早在1809年就见之于英国法院的判决,但在美国直道19世纪50年代才开始被广为泛用。其原因就在于美国铁路里程在这段时间剧增,而气刹到1868年才发明,结果使横穿铁路不小心被火车撞倒的人畜车辆越来越多。这样,原告过失乃成为铁路公司避免过失责任而采用的主要抗辩事由之一。后来它的应用当然超出了铁路工业的范围。
          (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第412—413页;韦克斯·S.马隆:《原告过失的形成时代》(Wex S. Malone, "The Formative Era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载《伊利诺伊法律评论》(Illinois Law Review)第41卷,1946年,第151—182页)

          自担风险则是以雇员明知在矿井、铁路或工厂里工作有风险而受雇为由,断言他们愿意自担风险,因此雇主无需为工伤负责。至于同事过失,也是针对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而来。它规定因同事过失受害者,只能状告有直接过失的同事,而不能告与工伤无直接关系的雇主。在雇主受到这一原则保护的情况下,要受害者状告一贫如洗的同事显然于事无补。除了这三项原则是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主要抗辩事由外,当时普通法还有人死案亡等传统规定。

          不难看出,所有这些抗辩事由和传统规定都为侵权赔偿增加了障碍。弗里德曼教授和杰克·拉丁斯基一针见血地指出:“萧和他那一代人把他们的酒的希望寄托在急剧的经济增长上。也许他们渴求的就是保证事故赔偿侵权体系不要给新兴工业增加问题。”
          (劳伦斯·M. 弗里德曼和杰克·拉丁斯基:《社会变化与工业事故法》(Lawrence M.Friedman and Jack Ladinsky, "Social Change and the Law of Industrial Accidents"),载《哥伦比亚法律评论》(Columbia Law Review)第67卷,1967年,第57—58页。)

          因此,“到镀金时代开始时,新侵权法的总的特点已一目了然……企业得益超过工人,在超过乘客和公众成员上则略少一点……总之,这些规则的目标所向就是要公司企业干脆免于侵权诉讼。”
          (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第416—417页)


          8楼2008-04-2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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