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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爱心公益协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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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爱心公益协会管理制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承认《调兵山市爱心公益协会章程》,廉洁
自律无私奉献;
2、自觉维护协会及“志愿者”形象;不得在网站、论坛、QQ群或志愿服务活
动中做出有损害“协会”和“志愿者”形象的言行。不得将具有“协会”权限的网站、
论坛、QQ群管理权限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享;
3、未经“协会”主管领导同意,任何部门、志愿团和个人不得代表协会承诺和
办理与协会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事宜,;
4、严守保密原则,未经协会领导或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露服务对象的背
景及资料;违者对所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未经协会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接受,单位和个人给予金钱或物资,属于个人行为;协会接收金钱或者物资,需要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6、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佩带统一的“调兵山市爱心公益协会”标志,不得佩带“协
会”或“志愿者”标志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及谋求私利;
7、积极参加协会公益慈善活动,参加活动要准时,因故无法参加时需提前一天
告知负责人;
8、在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期间,志愿者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和他人发生与活动无
美的法律纠纷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志愿者团队应当及时进行义务救助,或
者出面进行协调,其间涉及志愿者个人正当权利的,“协会”有义务协助其主张权力;
9、不得随意滥用协会给予的服务资料、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来作
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10、志愿者内部成员要互相团结,互相合作,勇于接受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作出改
善。 坦诚提出对“协会”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团队建设,竭力维护集体荣誉;
11、尊重服务对象,严禁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言语不文明,甚至索要报酬等,不得
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
12、协会所属部门、志愿团、志愿者间的任何纠纷仅限在协会内部解决,不得泄
露于协会外的其它任何个人或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泄露者负责;
13、志愿者离开协会后,仍需对其在参与协会活动时取得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
给第三方,造成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其泄露者负责;
14、理事会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合理扩张管理制度以及即时终止志愿者身份的权
力。
调兵山市爱心公益协会
200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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