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法家所讲究的是趋利避害,法家三势是围绕着君主转。现在所闲谈的,法家三势之中现实应用,也有不少生搬硬套的。实际上都没有掌握法家的精髓含义——利。
查看历史书的时候就会发现,不少社会变革发生时都会伴随着利益的重新分配,西方的法律不做涉及,涉及过多估计被删除。但是可以说东方的,大家相互套用一下,就知道其实很多事情本质上都是一个事情。
第一我们要否定一个传统的观念,是法家是为君权所专用。实质法家并非是单一的君权独用,而是在社会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法家是一种抽象的管理学,是可以用在很多的场合上,可以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都可套用这个理论。它的理论并非是很多人恶意攻击的中国独有,而是社会分工的一种非常正常体现。
简单的举一个例子来说,一个工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势必要有工人、管理人员。我们把这个工厂看成一个小小的社会团体,内部的结构是阶梯性质的。工人为工厂干活,赚的是工资;管理人员对工人进行管理,更加方便快捷更加省力的进行生产。这两者是没有根本性的冲突的,都是赚取利益。这是一个小团体的缩影,我们把外在的因素引入就完全不同的。工厂生产的物品涨价,那么管理人员势必要加班加点,加大生产,更换新型的生产机器。
加班加点所需求的工资自然要高,这是非常正常的表现。管理层次就会出现分歧,也就是是否提高工人的工资,调动生产积极性,或者再次扩充原生产经营单位。那么矛盾点在于管理人员与工人的利益冲突在工资上,而加多少工资成了问题所在。当然如同我们上面所说的,解决方法有很多,并不一定要加工资,况且加多少工资都有待商榷。同样管理人员也可以选择更换生产机械,减少工人数量,再次提高生产,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这几点是在管理层次的一种权衡利弊的过程中,但是管理者是逐利的性质是不变的。
如果我们把这个工厂的小团体换成是一个封闭小国的社会团体的话,那么很有意思的事情就发生了。因为某种社会必须发展的因素,导致了工人这个团体和工厂发生了矛盾,那么都想博取自身的利益,很多事情都能发生。我们再次替换一下,将工资换成法的话,又有几个有意思的问题出现了。
法是什么,法的本质是什么,法是公平的吗?
我们看书就可以知道,法律是形成一个国家标志的重要表现,也是社会形成的一种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这种阶梯性质的社会的基本组成。同样延伸出的问题就是法是公平的吗?在我的眼里,法是不公平的,是约束社会体系中的一种力量。如果这个社会体系发生重大的变革,没有适当的对法进行变更,那么社会体系就会出现相应的动荡。那么由此就可以看出,法的本质是什么——是一种妥协并被基层人民所接受的形式的一种表现。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上层和下层所博弈的一个妥协的结果?上层在选择统治的手法的是否,也是否会依照社会本身的利益均分再次进行分配。
我们再说势一说,这次我们要说工厂的建立开始说起了。工厂是一个盈利的组织,同样,社会也是一个盈利的组织,只是后者的盈利性已经扩充到了无限大。同样工厂为了内部的管理妥协,势必要做出相应的调节,选取更多的优秀的人才。这里有出现了几个因素,人才的培养和人才是使用。我们常说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实际是对知识的一种崇拜。知识的运用不是死读书,而是活学活用,那么引申出了相应的人才。人才是是具备一定知识和能力的群体,同样人才也是需要培养的。一个工厂所需要的人才往往是从光大的毕业生招来,或者是聘请更加有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前者是培养人才,后者是对人才的一种运用。
如果我们再次的脑洞大开,把工厂换成一个周边战乱不断的小城邦的话,那么很有意思的情况的就出现了。小地方的领主的下属也就是从属于同一利益团体。这个小团体也遵从着最基本的从属关系,套用法家的势也就是说其有势的一种表现性的行为。我们首先要承认的是,这些利益团体共同追求的是利益。没有利益的驱动,是无法驱动整个小团体的。同样,原属人员也遵守小团体内的所制定的从属关系,因为上层能给下层带来利益。如果不能带来利益的话或者获取更多的利益时,可以随时的走开。所以,吸引小团体的是利,而并非是势。
再次延伸,这个小团体的从属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法,而获得利益的人往往是上层的领主。如果我们把领主换成两三个商人,那么相应的法也会随着变化。注意的是,不论人数如何的扩大,小团体的逐利性质都是不变的。
小团体间外我们常说的是有竞争的因素,这种竞争的因素不仅仅是内部,还是外部的竞争因素。内部的竞争因素往往是人才的更替,再次延伸的人才的定义,也就是培养人才的定义。大多数的人才都是培养出来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变相的理解小团体之间的利益的冲突。我们再次引入外部的冲突因素,数个团体对共同的利益进行追逐,势必要整肃自身的能力,对小团体的能力再次进行强化,淘汰不和适宜的人员。那么这种竞争所代表的含义是什么呢?势逐利的性质和权逐利的性质。
权的逐利性质是人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社会阶梯性质的一个非常正常体现。人们会追求好的环境,所以对其改善生活等等,也是人在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和体现。
我们是否可以看出,法家的整体的问题不在于君权如何如何,而是根本利益在于利益。
查看历史书的时候就会发现,不少社会变革发生时都会伴随着利益的重新分配,西方的法律不做涉及,涉及过多估计被删除。但是可以说东方的,大家相互套用一下,就知道其实很多事情本质上都是一个事情。
第一我们要否定一个传统的观念,是法家是为君权所专用。实质法家并非是单一的君权独用,而是在社会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法家是一种抽象的管理学,是可以用在很多的场合上,可以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都可套用这个理论。它的理论并非是很多人恶意攻击的中国独有,而是社会分工的一种非常正常体现。
简单的举一个例子来说,一个工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势必要有工人、管理人员。我们把这个工厂看成一个小小的社会团体,内部的结构是阶梯性质的。工人为工厂干活,赚的是工资;管理人员对工人进行管理,更加方便快捷更加省力的进行生产。这两者是没有根本性的冲突的,都是赚取利益。这是一个小团体的缩影,我们把外在的因素引入就完全不同的。工厂生产的物品涨价,那么管理人员势必要加班加点,加大生产,更换新型的生产机器。
加班加点所需求的工资自然要高,这是非常正常的表现。管理层次就会出现分歧,也就是是否提高工人的工资,调动生产积极性,或者再次扩充原生产经营单位。那么矛盾点在于管理人员与工人的利益冲突在工资上,而加多少工资成了问题所在。当然如同我们上面所说的,解决方法有很多,并不一定要加工资,况且加多少工资都有待商榷。同样管理人员也可以选择更换生产机械,减少工人数量,再次提高生产,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这几点是在管理层次的一种权衡利弊的过程中,但是管理者是逐利的性质是不变的。
如果我们把这个工厂的小团体换成是一个封闭小国的社会团体的话,那么很有意思的事情就发生了。因为某种社会必须发展的因素,导致了工人这个团体和工厂发生了矛盾,那么都想博取自身的利益,很多事情都能发生。我们再次替换一下,将工资换成法的话,又有几个有意思的问题出现了。
法是什么,法的本质是什么,法是公平的吗?
我们看书就可以知道,法律是形成一个国家标志的重要表现,也是社会形成的一种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这种阶梯性质的社会的基本组成。同样延伸出的问题就是法是公平的吗?在我的眼里,法是不公平的,是约束社会体系中的一种力量。如果这个社会体系发生重大的变革,没有适当的对法进行变更,那么社会体系就会出现相应的动荡。那么由此就可以看出,法的本质是什么——是一种妥协并被基层人民所接受的形式的一种表现。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上层和下层所博弈的一个妥协的结果?上层在选择统治的手法的是否,也是否会依照社会本身的利益均分再次进行分配。
我们再说势一说,这次我们要说工厂的建立开始说起了。工厂是一个盈利的组织,同样,社会也是一个盈利的组织,只是后者的盈利性已经扩充到了无限大。同样工厂为了内部的管理妥协,势必要做出相应的调节,选取更多的优秀的人才。这里有出现了几个因素,人才的培养和人才是使用。我们常说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实际是对知识的一种崇拜。知识的运用不是死读书,而是活学活用,那么引申出了相应的人才。人才是是具备一定知识和能力的群体,同样人才也是需要培养的。一个工厂所需要的人才往往是从光大的毕业生招来,或者是聘请更加有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前者是培养人才,后者是对人才的一种运用。
如果我们再次的脑洞大开,把工厂换成一个周边战乱不断的小城邦的话,那么很有意思的情况的就出现了。小地方的领主的下属也就是从属于同一利益团体。这个小团体也遵从着最基本的从属关系,套用法家的势也就是说其有势的一种表现性的行为。我们首先要承认的是,这些利益团体共同追求的是利益。没有利益的驱动,是无法驱动整个小团体的。同样,原属人员也遵守小团体内的所制定的从属关系,因为上层能给下层带来利益。如果不能带来利益的话或者获取更多的利益时,可以随时的走开。所以,吸引小团体的是利,而并非是势。
再次延伸,这个小团体的从属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法,而获得利益的人往往是上层的领主。如果我们把领主换成两三个商人,那么相应的法也会随着变化。注意的是,不论人数如何的扩大,小团体的逐利性质都是不变的。
小团体间外我们常说的是有竞争的因素,这种竞争的因素不仅仅是内部,还是外部的竞争因素。内部的竞争因素往往是人才的更替,再次延伸的人才的定义,也就是培养人才的定义。大多数的人才都是培养出来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变相的理解小团体之间的利益的冲突。我们再次引入外部的冲突因素,数个团体对共同的利益进行追逐,势必要整肃自身的能力,对小团体的能力再次进行强化,淘汰不和适宜的人员。那么这种竞争所代表的含义是什么呢?势逐利的性质和权逐利的性质。
权的逐利性质是人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社会阶梯性质的一个非常正常体现。人们会追求好的环境,所以对其改善生活等等,也是人在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和体现。
我们是否可以看出,法家的整体的问题不在于君权如何如何,而是根本利益在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