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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2015.3.21第二章 增值税法 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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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1-3节


IP属地:广西1楼2015-03-22 23:17回复

    2.特殊行为:
      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混业经营。
      【要求】熟练掌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会出现。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要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视同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要点1】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IP属地:广西4楼2015-03-22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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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IP属地:广西7楼2015-03-22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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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
          (一)一般纳税人:17%基本税率,适用于: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绝大部分;
          提供的应税劳务:全部;
          提供的应税服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灭菌乳为13%;调制乳为17%);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5)频振式杀虫灯等。
          (三)零税率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
          【解析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解析2】国际运输方式包括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
          【解析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解析4】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IP属地:广西8楼2015-03-22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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