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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
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
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
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
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
构成何罪
用行为不价值论和结果不价值论分别评价会得出什么结果


1楼2015-03-24 17:07回复
    我觉得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应该加重
    同等老师解答。


    2楼2015-03-24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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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错了,应该是行为,结果无价值论


      3楼2015-03-24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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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行为应当如何界定的呢?


        4楼2015-03-2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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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后来的行为对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5楼2015-03-25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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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厉害我都看不懂待解……


            6楼2015-03-2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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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行为有争议。
              传统观点在于: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实行了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为,直接定罪故意杀人罪
              出题人张明楷观点在于:结果无价值论,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并不是所禁止的结果,无法定罪。所以只有一个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今天出题的还是张明楷和周光权教授,那大家就知道该怎么选了吧~


              7楼2015-03-2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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