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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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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更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培养学生干部的组织实施活动的能力,使社团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的调动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的实施范围包括参加学校举办的活动和各系自行举办的活动。 
第二条  全面拓展学生各方面的素质是社团活动举办的宗旨,也是衡量社团活动成功与否的标准之一。 
第三条  组织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各类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把这一情况作为衡量社团活动设计组织好坏的标准之一。
第四条  活动举办的总体要求是:活动前有计划方案、过程中有记录,结束后有总结。
第五条  凡举办活动以前,必须将举办活动的目的、计划和组织筹划过程以计划方案的形式上报校团委学生会。 
第六条  校团委学生会接到报告后,要对活动的可行性和意义进行评估,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七条  涉及到奖金使用时,要用资金申请制度,先由活动举办者对整个活动进行整体考虑后,向校团委提出资金申请要求、申请批准以后,方能使用资金。 
第八条  如果使用资金特别多,超过了以前活动使用资金的平均水平,需进行资金使用答辩制度。对自己使用资金的全过程,要接受校团委学生会的质问。 
第九条  社团活动分为以下几类,分为:学术性社团活动、文体性社团活动、实践性社团活动、特色社团活动。 
第十条  各类社团活动的评价标准。 
1、学术性社团活动的评价标准:是否有利于提高全体学生的学术水平,是否能开阔同学们的知识视野,是否能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 
2、文体性社团活动的评价标准:是否有利于提高加强学生的团队精神,培养学生集体荣誉感,充分展示当代大学生的青春活力,激情飞扬的真我本色。 
3、实践性社团活动的评价标准:是否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挖掘学生的专业技能潜力,保证对学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提高有帮助。 
4、特色性社团活动的评价标准:是否能很好的利用我们的专业特色给同学们提供服务,同时提高运用本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 
第十一条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尽量保证有序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要与自己前面所写的计划进行对比,总结出差异和不足之处,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总结上报校团委学生会。
第十三条  为了很好的开展活动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绥化学院学生能力素质测评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分之外的分值,根据实际予以加分。 
第十五条  参加学校活动所取成绩计1.5、1、0.5分。 
第十六条  参加系组织的社团活动以所取得成绩情况计1、0.7、0.4分,只要参加者加0.1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校团委学生会。
绥化学院学生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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