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身后,其子孙仍恪守 祖训 ,继续禁止开海。永乐二年正月,下令禁止民船下海,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由所在有司防其出入④。宣德六年四月,诏沿海居民有私自下番贸易及出境与夷人交通者,命行在都察院出榜禁戢⑤。八年七月,命严私通番国之严⑥。十年七月,恐引倭寇登岸,明英宗令严禁私自造船下海捕鱼⑦。 正统十四年六月,从福建巡海按察司佥事董应彭之请,命沿海居民私通外夷贸易番货以及漏泄事情与引海贼劫掠边地者,正犯极刑,家人戍边,知情故纵者罪同。明中叶以后,依然禁海。直到隆庆初年始予废除。 ② 以上分别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二五二。 ① 《皇明祖训?祖训首章》;《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① 分别见《明太祖实录》卷七○、一三九、二五二。
金花银的出现,使我国赋税征调制度向前跨跃了一大步。尽管明代之前也曾出现过田赋折银,如宋仁宗时曾下令将陈州夏税所征小麦折变成现钱②,宋神宗熙宁十年也有过田赋输银的记载③,但都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而金花银则开创了以银为正赋(即田赋货币化)的制度化,此后大面积折征例定,田赋的货币折征成为赋税征调的发展趋势。 金花银是生产力发展和商品货币经济冲击的结果。金花银的推广,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为金花银的折征必须以国家实物储备为基础,任何封建政府也不可能将其国家财政流转完全依托于市场。同时,尽管明中叶白银已成为主要货币,但从总量上讲白银仍不敷使用,若一蹴而就,使田赋全部征银,势必会物贱银贵,动摇传统农业的基础地位,引发社会危机。所以金花银只有在明政府的干预下自南向北,渐次推广开来。在江南地区得到周忱等人的有力贯彻,他们将金花银与解决官田重赋结合起来,民田科则较轻,令征本色实物,官田科则较重,令改纳金花银、布匹等,金花银成为调节均衡官田民田赋税的重要手段,加速了官田的私有化进程。在北方,成化廿二年李敏任户部尚书, 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轮编,依时值折,军饷有余则召籴以备军兴。帝从之,自是北方二税皆折银 ④。到了成化、弘治以后,各地方除了正赋中拥有一定的金花折纳数额外,一些临时性的田赋折征亦十分频繁。从政府岁进金花银总量来分析,正统时一般岁征金花814000多两①,到正德初以岁入言之,夏税共该555000余两,秋粮944800余两,金花银995000多两②。国家赋税收入中金花银所占比例明显上升。 与金花银相辅的是漕粮折银。明代漕粮主要出自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东等地,它是为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由政府规定自水路运往京师供官军食用的粮食,是实物田赋的一种表现形式。明初漕粮数额主要视京师驻军多寡而定,自从成化八年将全国漕粮总额固定为400万石以后③,为了保证京师充足的粮食供应,明政府加强了对漕粮的管理,严格控制漕粮的蠲赦和改折。但是漕粮制度本身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明中叶以后自然灾害频繁,百姓穷困交加,流离失所,各地区很难以保证供给足够的漕粮数额。缺船载运、漕船受阻、官仓储满等,也会影响漕运的正常进行。再加上政治腐败,漕运制度本身亦遭到很大破坏。客观与主观的限制,迫使明政府在确保漕运总额不受亏损的情况下,有条件、有限额地扩大漕粮折征。明初漕粮以折征布帛为主,而正统以后兼收白银和布帛,尤以白银为主。明中叶漕粮折银规模的扩大表现在:首先是折银频繁。弘治五年苏、松诸府连岁荒歉,户部尚书叶淇请求将漕米折银推行诸府, 灾重者石七钱,稍轻者石仍一两. 自后岁灾,辄宜折银 ④,此后便形成 无岁不有灾伤,则无岁不有折兑,此其因灾伤而折兑者,常例也。 ①至于由交通不便、仓储原因、 地不产米 等因素促成的漕粮折色更是屡见不鲜。其次是漕粮折色地域的扩大,数额的上升。成化以前漕运行兑运之法,兑运之中,湖广、山东、河南折色177700石②。正德二年 浙江、江西、湖广正兑米35万石折银解京。 ③这种大面积高数额的漕粮折色是明初根本无法比拟的。漕粮折色规模的扩大还表现在漕粮永折的出现和发展。万历廿三年,南直隶的嘉定县以 土不宜稻,令漕粮永折。 ④翌年,应天府高淳县以水患改闸筑坝,将该县漕粮16850石照依嘉定县近例永远改折⑤。据方家推算,明中后期漕粮永折的编派数额高达30至36万石⑥。 ① 《盐乘》卷五,《食货志》。 ② 《包孝肃奏议》卷七,《请免除陈州折纳现钱疏》。 ③ 《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 ④ 《明史》卷一八五《李敏传》。 ① 王鏊:《震译长语》卷上,《食货志》。 ② 韩文:《为缺乏银两库空虚之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 ③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