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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这两条都涉及原审的裁定、判决执行问题,为什么一个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一个说: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有没有矛盾?


1楼2015-04-21 13:00回复

    私信不了


    3楼2015-04-22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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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矛盾。
      199条 的前提是当事人只是提出了再审的申请,人民法院并没有决定是否启动再审之前,这个时候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06条 的前提是 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即法院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这个时候案件确定进入了再审,所以要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4楼2015-04-2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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