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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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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外县(市)纳税人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七、工作要求和标准
  (一)申请
  跨省的外县(市)纳税人来本地经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出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
  省内的外县(市)纳税人来本地经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直接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
  (二)受理
  受理时,跨省与非跨省分别处理:
  属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经营地税务机关直接受理;
  属跨省经营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外县(市)纳税人提交的报验登记资料,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资料齐全的,判断其是否已作“报验登记”,若无报验登记记录,先作“报验登记”;已有临时登记记录的,直接录入相关信息,进入报验程序。
  (三)报验
  对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直接录入该纳税人识别码从系统中提取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进入报验程序,确认报验后,将所有报验信息回传给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对跨省经营的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上所有信息均录入系统并保存;同时手工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的完税信息和发票使用信息,加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公章后将其中两联交纳税人带回。
  (四)发票申购和缴销
   外县(市)纳税人领购发票和缴销,按【发票管理】流程处理。
  (五)申报纳税
  外县(市)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营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SB002),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六)税务登记
  若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期限在一年内累计超过180天的,按【设立登记】流程处理。


IP属地:浙江1楼2015-04-22 10: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