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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夏县公安局办案不公,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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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公安局办案不公,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2015年3月28日23时42分,一声惊人的巨响打破了寂静的村庄,惊醒了正在熟睡的村民,我连忙穿衣到门口查看究竟,却发现原来是我家大门口发生了爆炸案。
我立即向夏县公安局报了案,约半个小时的功夫派出所的民警和刑警队同志陆续到达现场,并迅速开展调查走访取证工作。经过调查和技术资料比对,初步锁定该案件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续保全所为。经过秘密监控和守候,于次日中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当日刑事拘留于夏县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在大量的证据和事实面前,该供述了自己多次作案的事实。
该犯续保全,男,53岁。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对我怀有成见,记恨在心。多次采用不同的方式对我进行语言恐吓和侮辱陷害,该嫌疑人3月中旬,利用深夜天黑人稀时候,携自己预习准备好的炸药,曾在我门前试探性的进行了一次爆炸,计量小没有达到目的,3月28日晚23时许,该嫌疑人再次来到我门前,有意的将药量加大,为了保全他自己不收伤害,实验设置了引爆设施,23时42分钟点燃24时爆炸,期间相隔18分钟(期间若有人经过此处,将会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性质恶劣,后果不堪设想。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对嫌疑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从其家中搜出大量的没有使用的炸药,为了消除村民人心惶惶,公众安全得到保证,应追查炸药的来源,不能相信该犯所说是从路边买的,不了了之。
该案件发生后,给我家的人身个财产造成了极大伤害,令人欣慰的是此案已经告破,犯罪嫌疑人已归案,广大村民拍手称快,无不为人民公安履行职责破案神速而叫好。但是,事情的发展却使人再也高兴不起来。2015年4月5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爆炸案的嫌疑人堂而皇之被释放了,荒唐到了极点,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敬请有关领导关注。
根据《刑法》114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爆炸罪追究法律责任,而爆炸罪属于暴力犯罪,并且是重击打击八大罪之一,不适宜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尊敬的领导,希望你们在百忙之中能为我做主,对社会负责,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度,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该犯罪嫌疑人要依法惩办,绳之以法,给受害人和社会一个公正的交代。


1楼2015-04-28 08: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