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中医院对易修武的死亡不愿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
各位网名、各位朋友:
非常感谢大家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我现就浏阳市中医院就易修武死亡情况的说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质疑。
浏阳市中医院对易修武从抢救至治疗期间,我们家属并无怨言和责怪,对于易修武的死亡我们也没有说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更没有要求院方对易修武的死亡负赔偿责任,院方说死者家属态度从最开始的“感谢”转变为“不理解”,要求医院赔偿,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院方说:“经多次协调未达成一致,目前仍在浏阳市医疗中心进行调解”。没错,6月2日下午由院方安全办、淮川司法所等组织家属进行协调,我们根本没有提出要求医院对死者进行赔偿,只要求院方对易修武在施救过程中,从担架跌至2米多深的沟渠内,医务人员是否有责任,当时院方安全办主任说他不专业、不能回答。然后把急救中心的医师叫来了,针对易修武从担架上跌落由谁来负责,中心医师说:“不是医务人员没有责任,但不全是医务人员的责任,现场人员都有责任,我不能说我们责任有多少。”然后安全办候主任说了三点:1、实话告你们院领导表示绝对没有责任;2、家属有什么意见可以保留;3、昨天你们村支部书记来与院方交流了,从人道主义方面可以以考虑。最后说现在院方不同意调解了。(以上有调解现场录音为证)。
6月4日下午院方通知家属在浏阳医疗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由调解中心胡主任主持,院方还是安全办侯主任等三人参加。我们根据院前急救工作流程第七条之规定,提出伤者在抬上救护车途中跌落沟渠内,使生命垂危的易修武再次受到了伤害,作为专业技能的医务人员有推卸不了的责任,但安办主任一直不能正面回答,最后说:“院方不愿意承担过失责任,认为伤者从担架跌落不会有第二次伤害,也不接受调解中心的调解。”(有调解记录可查)。
院方在说明中说:“院方经多次协调,未达成一致。”请问院方什么是调解!什么叫未达成一致!上面的两次调解院方用意何在?院方在说明中说:“院方医务人员已无力气再抬担架,由消防官兵及伤者朋友运送。”说话的力气都没有了吗!120的医务人员是受过专业培训的,明知路况复杂,天黑路滑,为什么不指挥将伤者系上安全带?其中抬送的人中有一个是医院的,你们倒好把责任推到消防官兵身上去。院前急救工作流程第七条规定“安全运送,要根据病情采取规范的搬运方式,安全搬运。”抢救时医务人员具有对伤者抢救措施的绝对指挥权威,含避免二次伤害的防范保护措施,请问你们的医务人员是怎么样做的,医务人员真的没有一点责任吗!医院根本就不敢面对家属和社会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我们承认医务人员很辛苦,院方认为伤者从担架跌下来这种情况很难避免,医务人员为什么不按院前急救工作流程进行操作,导致了在运送过程中的过失是无法挽回的,难道就能因功抵过吗!
院方在说明中说:“院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不应承担责任。”请问院方指的是哪一条法律?院方说:“对伤者家属痛失亲人的心情可以理解。”请问你们是怎么样理解的!
最终浏阳市中医院对易修武从担架上跌落不愿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还是推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