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 国务院, 江苏省, 收费行为, 新沂市江苏省新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沟镇分局不合理不合法变相乱收费及违法违纪腐败等行为的揭露江苏省新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沟镇分局每年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审时收取每户48元的社会团体会员的会费是不合法不合理变相乱收费行为,关于这点我也找到了国家工商总行政管理局咨询并且也证实了新沂市北沟镇工商分局乱收费该行为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省纪委和江苏省纪委反映,根据国务院第596号令颁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特此声明:我所发的帖子不是针对和攻击哪个人,我发帖子是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北沟镇工商分局局长党组书记曹勇透露:北沟镇工商分局代管北沟镇和双塘镇两个镇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年审和监管,两个镇大小个体工商户在4000户左右,按照4000户每户每年年审缴纳48元的社会团体会员的会费计算,一年就要收取192000元的社会团体会员的会费,中央从2008年元月份起就正式取消个体工商户的每年年审费用了,到今年为止北沟镇工商分局连续收取7年的社会团体会员会费总额为:1344000元的社会团体会员的会费,特此声明:凡是新沂市或者乡镇的所有个体工商户有缴纳每年48元会费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有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变相乱收费问题我咨询并且投诉举报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央纪委和江苏省纪委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官网都可以投诉和举报地方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违纪等行为。请大家相互转告凡是有缴纳工商所48元会费的朋友请站出来大胆的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投诉网站:1中央纪委监察部 2江苏省纪委监察部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中央组织部。。。。江苏省新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沟镇分局每年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审时收取每户48元的社会团体会员的会费是不合法不合理变相乱收费行为,关于这点我也找到了国家工商总行政管理局咨询并且也证实了新沂市北沟镇工商分局乱收费该行为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省纪委和江苏省纪委反映,根据国务院第596号令颁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特此声明:我所发的帖子不是针对和攻击哪个人,我发帖子是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size=+0]根据北沟镇工商分局局长党组书记曹勇透露:北沟镇工商分局代管北沟镇和双塘镇两个镇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年审和监管,两个镇大小个体工商户在4000户左右,按照4000户每户每年年审缴纳48元的社会团体会员的会费计算,一年就要收取192000元的社会团体会员的会费,中央从2008年元月份起就正式取消个体工商户的每年年审费用了,到今年为止北沟镇工商分局连续收取7年的社会团体会员会费总额为:1344000元的社会团体会员的会费,特此声明:凡是新沂市或者乡镇的所有个体工商户有缴纳每年48元会费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有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变相乱收费问题我咨询并且投诉举报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央纪委和江苏省纪委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官网都可以投诉和举报地方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关于北沟镇工商分局乱收费违法违纪腐败等行为北沟镇工商分局局长党组书记曹勇找到了我,并且也承认了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加入社会团体协会的会员和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每年年审时强制收取48元的会费属于不合法变相违规收费,但是至于怎么来处理到目前为止也不给我满意答复,新沂市纪委为此也找到了我并且取证了都不给我答复?难道国家出台的惠民政策法律法规到了地方上就可以拒绝执行?难道地方上政府工商行政机构的权利比中央政府工商行政机构的权利还要大吗?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依法适当降低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依法适当降低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认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进一步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是坚持定向调控稳增长、调结构,精准发力促创新、扩就业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加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聚焦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大力清障减负,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蓬勃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会议确定,集中用半年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行政审批前置、市场监管和准入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立规矩、建机制,用依法、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扼制“任性”收费,挖掉乱收费的“病根”。一是对去年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600多项收费规定进行自查、督查,必须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尤其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服务业、保障性住房、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二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纠正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三是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打着政府旗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会议、培训、展览或赞助捐赠等行为。四是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整合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超过服务成本,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要降低征收标准。五是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收费建立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强化举报机制,对乱收费的典型行为要曝光,并严肃追究责任,决不让各类违规收费“野蛮生长”,使广大企业不受滋扰、致力发展。会议决定,为降低企业成本、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经济增长、有扶有控调整产业结构,适当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一是按照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约2分钱。二是实行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将全国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1.8分钱,减轻企业电费负担。继续对高耗能产业采取差别电价,并明确目录,加大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三是利用降价空间,适当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以及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的突出结构性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为改善铁矿石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结构调整、支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和升级、保障国家资源供应安全,会议决定,自5月1日起,依法适当下调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1997-7-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加以制止,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下决心进行专项治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过去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集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凡需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务院。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集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进行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可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本决定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八、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明确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中央确定,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审计署参加,建立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要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的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于徐州市纪委
来源于徐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