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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12日


IP属地:河北1楼2015-05-11 12:34回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分
    第二节 审验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IP属地:河北2楼2015-05-11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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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IP属地:河北4楼2015-05-1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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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6楼2015-05-1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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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 分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IP属地:河北11楼2015-05-1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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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IP属地:河北17楼2015-05-11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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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实习标志式样
              一、汽车实习标志式样

              二、摩托车实习标志式样


              IP属地:河北19楼2015-05-11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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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式样

                方格尺寸图
                颜色值:
                C=100,M=80,Y=5,K=0
                使用规定 :
                1、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用标志。
                2、专用标志应当设置在车身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


                IP属地:河北20楼2015-05-11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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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学习123令,遵规守纪。


                  IP属地:河北21楼2015-05-1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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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16-08-08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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