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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门承认黄金蟒不是野生是合法(遛蛇哥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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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遛蛇哥”田辉状告武进区农业局行政违法一案有了结果,法院一审驳回田辉的诉讼请求。田辉不服判决,当庭表示将要上诉。在庭审前,双方曾进行过调解,“遛蛇哥”要求最少补偿22万元,但武进区农业局只同意补偿6万元,后因双方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判决
  一审败诉,法庭认为行政行为合法
  上午9点,法庭直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书采用逐条释明的方法,对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判定。
  去年7月25日,武进农业局应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要求,对田辉私自饲养黄金蟒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同日作出证据登记保存,将黄金蟒保存于淹城野生动物园内。今年6月21日,武进农业局对田辉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田辉无证饲养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黄金蟒为由,对田辉处1000元罚款,并没收蟒蛇。田辉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田辉曾提出,黄金蟒属蟒的白化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只规定蟒属于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但未规定白化型的蟒属于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对这个问题,法庭审理认为,《名录》是根据动植物分类标准界、门、纲、目、科、属、种进行分类,蟒在该名录中分类为蛇目蟒科蟒属,故只要认定该动物为蟒,那么就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本案涉案的蟒是白化型的蟒,仍然属于蟒的范畴。 对这个问题,法庭审理认为,《名录》是根据动植物分类标准界、门、纲、目、科、属、种进行分类,蟒在该名录中分类为蛇目蟒科蟒属,故只要认定该动物为蟒,那么就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本案涉案的蟒是白化型的蟒,仍然属于蟒的范畴。
  法庭审理的第二焦点是,武进农业局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违法。根据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3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而武进区农业局立案后经行政负责人以及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延长办案时间虽然长达1年多时间,但仍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 因此,法庭认为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一审驳回田辉的诉请。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特别强调,武进区农业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案件,避免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
  武进区农业局只同意补偿田辉6万元
庭审后,田辉向现场所有媒体透露一个消息,他说在此次法庭宣判前,主审法官曾主持他和武进区农业局进行过一次庭前调解,农业局方面表示愿意对他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且补偿的数额农业局一度开到6万元,但他没有接受。
  记者就此向武进区农业局现场参加庭审的一位姓顾的副局长求证,但对方以开会为由拒绝回答此事。
  据介绍,行政诉讼一般不做调解处理,为何法庭会主持调解呢?武进法院在稍后给记者回复中称,法庭确实在庭前主持过双方调解。但调解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到田辉从2009年开始饲养黄金蟒,也花费了一定的金钱和精力,虽然无证驯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法院从人性化处理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对田辉多年饲养黄金蟒的费用进行一些补偿。
 在调解过程中,武进区农业局表示,没收田辉无证驯养的蟒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并无不当。但考虑到田辉花费的金钱、时间和精力,与江苏淹城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后,由江苏淹城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支付田辉一定的费用弥补其饲养黄金蟒的花费,毕竟目前黄金蟒寄养于江苏淹城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内,也为其带来一定的收益。
 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田辉提出要补偿其40万元,而武进区农业局只同意补偿5万元,后经法院协调,田辉要求最少22万元,区农业局同意补偿6万元,因双方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疑问
  小乖乖已死亡或者被调换?
  在庭审中,田辉提出,现在寄养在淹城野生动物园的那条“黄金蟒”并非他之前饲养的“小乖乖”,小乖乖已死亡或者被调换。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作出说明,本案审查的是武进农业局对田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涉案黄金蟒是否死亡或被调换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法院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因田辉没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武进区农业局已将其驯养的黄金蟒罚没,这条蛇的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如果田辉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目前寄养在淹城野生动物世界的“小乖乖”已经死亡,且武进农林局没有正面回应的情况下,田辉可以动物保护者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对武进区农业局饲养“小乖乖”的过程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如果“小乖乖”真的死亡,武进区农业局及淹城野生动物世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结束后,田辉还出示了一些黄金蟒的照片,“两条黄金蟒,一对比就能看出,花纹区别很大。现在寄养的那条,不是我原来饲养的小乖乖。


1楼2015-05-11 20: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