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快递、物流行业的经营现状:快递行业经营不规范、“先代收货款、然后签字验货”、货物损坏、货物丢失、未寄到或未在承诺期限前送达、货不对板、数量不符、不肯送货上门或邮递“三无”商品以及赔偿不及时或不赔偿等损害消费者行为;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佛坪县工商局近期开展了对快递、物流服务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公布一些常见霸王条款,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抵制霸王条款对我们合法权益的损害,净化消费环境。
1.“快递延误不赔”、“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快递企业只要不能按时将货物送达,就构成了违约,按照国家规定,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2.“根据国家规定,本公司有权开封查件”。快递企业对交寄物品的查验必须是在交寄物品时当着寄件人的面进行。
3.“托运人和收货人如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项,应在本单开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过期本公司不予受理”。按照规定,国内快件查询时限是1年,国际快件查询时限是6个月。
4.“外包装完好,本公司对货物的内在数量、质量、损坏均不负责”。按约、准时、完好的将物品送达收件人是快递行业应尽的职责,不能通过订立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5.“如遇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状况,概不负责”、“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些条款任意扩大了“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
6.“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投保出现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托运人有权决定货物是否参加保险,快递企业不能由于托运人未参加保险,而免除自身责任。
7.“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当消费者托寄物损毁时,经营者应当按照声明价值进行赔偿,而不论声明价值是否高于实际价值。
8.“双方发生争议时,以本合同为最终处理依据,任一方不得诉诸法院解决”。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合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不能免除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9.“无法派送且寄件人声明不退回的托寄物,视为抛弃物,承运人有权自由处置”。按照国家快递服务标准规定,无着快件只有在快递服务组织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才由快递服务企业在邮政监督部门监督下处理。
10.“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企业有权给予没收”。在快件中存在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快递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处理。
11.“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货物的正常损耗,要依照货物的性质、是否易损等加以判定,不能一概而定,这个条款规避了快递企业因货物短少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2.“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丢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易碎物品损坏不予赔偿”。将货物安全送达收件人是快递企业应尽的责任,这一条款是将快递企业自身应尽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13.“货物到达后通知提货,收货人应在3日内提取,否则每超过一天,每件货物加收3元保管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货物,是收货人的权利,限制收货人的提货期限,没有法律依据。
14.“本公司保留运输档案的期限为60日,逾期可由本公司销毁”。快递服务标准中明确规定,运输档案的保留期应满足快递纠纷赔偿处理的需要,国内快件不应少于1年,国际快件不应少于6个月。
15.“有发票需求的散单客户,请在付款后1个月内持运单原件向本公司索取发票”。提供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当客户有需求时才被动提供,要求散单客户持运单原件到经营场所索取发票,也给客户额外增加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