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在江西师范大学实行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在本省长期从教。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9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第二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教育和鼓励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对免费师范生进行综合素质考评,对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正式注册入学,免费师范生资格生效。
第七条 享受免费师范生教育待遇,所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毕业到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据实结算补偿。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服务义务,原则上回生源地任教,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包括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十年。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条件,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
第十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江西省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9号)的要求,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第二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教育和鼓励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对免费师范生进行综合素质考评,对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正式注册入学,免费师范生资格生效。
第七条 享受免费师范生教育待遇,所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毕业到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据实结算补偿。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服务义务,原则上回生源地任教,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包括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十年。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条件,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
第十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江西省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9号)的要求,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