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两次被评为县属(学区、镇乡)学校先进个人。 2、所任班主任的班级(团、队)被评为县级先进集体、、两次以上被评为县属(学区、乡镇)学校先进集体或在开展专题活动中获得市级表彰。 3、评为县级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县级优质课一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 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或论文获县一等奖;教师在教学业务素质综合比武(音、体、美教师在技能竞赛)中获县一等奖。 5、由本人负责的教研组或其他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县级先进集体。 6、直接辅导的两名学生,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县一等奖、市二等奖;为主训练的运动队、学生在县体育竞赛中获团体第一名或两人获个人第一名